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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提報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3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分局(以下
    簡稱分局),為辦理集水區與河川界點以上野溪之水土保持調查、規
    劃、保育、治理及督導工作,落實計畫之提報與審查作業,特訂定本
    作業要點。


二、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提報方式如下:
(一)災害復建地區:由本局指定地點後由分局提報,提報前需先行辦理
      災害復建規劃。
(二)中長程治理地區:由分局自行指定地點後提報,提報前需先行辦理
      集水區整體調查規劃。


三、分局提報之實施計畫,應依本局訂定之格式(如附件一)製作。


四、分局提報之實施計畫,執行期程以四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


五、如遇重大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原核定計畫執行困難時,得
    視需要提報修正計畫。


六、實施計畫審查方式如下:
(一)初審:由分局針對所提之計畫內容、可行性及合理性進行初審,並
      填具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初審表(附件二)。
(二)複審:由本局組成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
      查小組),針對分局所提計畫工作項目、經費編列情形等進行審查
      ,必要時得辦理現場會勘。


七、實施計畫經審查小組複審通過後,應由分局依審查意見修正,並製作
    定稿本八份,逕送本局核定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