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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1:0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推動農業產業文化活動補助及評選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農村運用農業產業文化資
    源,發展文化創意產業,促進農產品商業化,提高農產品附加價值及
    利潤,帶動地方農村休閒旅遊事業,繁榮農村經濟,提升農村生活品
    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內容: 
(一)農業產業文化研習:研習內容包括產業特色與發展、產業之人文歷
      史典故、農耕技藝、俚語歌謠、農村文化解說人員培訓等,以推展
      地方農業產業文化工作,達到文化傳承功能,並促進文化創意產業
      發展。
(二)農業產業文化活動:
      1.鄉(鎮、市、區)級產業文化活動:鄉(鎮、市、區)以當地特
        有農產品為主軸,結合地方特色與人文資源,配合當地農產品之
        產期,將地方產業與文化資源相結合,帶動當地與都市居民共同
        參與。
      2.縣(市)級及跨鄉(鎮、市、區)級產業文化活動:由縣(市)
        政府整合鄉(鎮、市、區)特有農產品,結合地方產業與文化資
        源,以產業文化知性之旅活動方式,帶動當地與都市居民共同參
        與,以彰顯多樣化農業魅力及價值。
      3.縣(市)級整合型產業文化活動:由縣(市)政府以特色產業為
        主題,整合休閒農業、產業文化、田媽媽料理美食、特有農產品
        、伴手特產、農村社區或組織等多元化農業資源,發展農業休閒
        旅遊,且以往辦理成果良好,有完整活動與全國性行銷規劃者。


三、實施方法:
(一)由各縣(市)政府農業單位遴選具有地方農業產業特色及有意願辦
      理之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民團體為補助對象,並適度編列預
      算配合款。
(二)研提計畫須把握創新與發展農業繁榮農村經濟,並以在地性、自主
      性及永續經營為原則。
(三)各項活動以在地辦理為原則,俾引導外地消費者走訪農業生產地,
      促進地方旅遊及消費。


四、申請期程及評審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於每年會計年度實施前三個月,檢附申請表(如表一:
      農業產業文化研習申請表、表二:農業產業文化活動申請表),送
      縣(市)政府彙整。同一鄉(鎮、市、區)轄區內,有二個以上單
      位辦理同質性計畫者,應由縣(市)政府協調整合擇一單位提送。
(二)縣(市)政府彙整申請案後,送所轄區農業改良場邀請縣(市)政
      府及縣(市)農會辦理初審,並排列優先順序後,送本會複審。
(三)本會為複審各申請案件得聘請學者專家組成複審小組辦理評選,並
      由本會輔導處處長擔任召集人,複審結果於簽核同意後辦理。
(四)經複審簽核通過之申請案,應依本會計畫書格式研提實施計畫,送
      臺灣省農會彙整後送本會辦理。
(五)農業產業文化活動如未能於第一款所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然確對地
      方有助益,本會得視實際需要於年度中依評審程序再辦理評選。


五、辦理農業產業文化計畫評選,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 
      1.活動內容是否結合地方農業產業及文化。
      2.活動特色、創新度、農業產業資源之開發及整合。
      3.計畫與地方農業發展之關係。
(二)計畫執行能力:
      1.民間團體與資源之整合及參與度。
      2.執行單位團隊組織及分工。
      3.活動可行性。
(三)財務計畫:自籌款及贊助款之籌措。
(四)計畫效益:
      1.落實地方農業產業生根程度及持續度。 
      2.農業產業事業化規模及預期經濟效益。


六、補助及配合款額度: 
(一)農業產業文化研習:全程研習時數合計最少需在二百小時以上。每
      一申請案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包括講師
      費及雜支,材料費由參加學員自行負擔。
(二)農業產業文化活動,以補助二分之一為原則,其自籌配合款及地方
      政府配合款,合計最少不得低於本會補助款:
      1.鄉(鎮、市、區)級產業文化活動:每一單位補助經費每日以新
        臺幣二十萬元為限。但二日以上之活動且項目增加、內容豐富者
        ,得酌予增加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
      2.縣(市)級及跨鄉(鎮、市、區)級產業文化活動:每一申請案
        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
      3.縣(市)級整合型產業文化活動: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最高以新
        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七、經費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每月一日按期填報會計報告,每季(四月、七月、
      十月)一日及次年一月二日上網填報計畫執行進度表,並於計畫實
      施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送會計報表及活動成果資料(包含研習調查表
      如表三、活動調查表如表四),送本會備查。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前二週,備函檢送詳細活動資料,以供安排訪
      視;活動期間,本會得派員或邀請專家學者,或委託所在地縣(市
      )政府前往訪視。


八、注意事項:
(一)同一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辦理一次活動為原則,同一單位所轄地區
      內於不同時期辦理多種農產品產業文化活動時,可合併規劃全年性
      之活動內容。
(二)各項經費預算編列,應詳列單價、數量與總價,詳細說明計列基準
      及科目用途。
(三)經核定之補助案,其計畫內容有變更者,應由縣(市)政府函報本
      會同意;因故無法實施者,應全額繳還補助經費。


九、直轄市農民團體辦理農業產業文化研習或活動得檢具申請表,由市農
    會遴選彙整,送所轄區農業改良場辦理初審,並排列優先順序,轉送
    本會複審後比照本要點相關規定補助。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