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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杜鵑花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民國 100 年 02 月 23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杜鵑花科之杜鵑花屬(Rhododendron)之植物及其
    雜交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期:十月。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在每年八月至九月間提供檢
       定品種及對照品種二年生無性繁殖植株十五株,送達檢定機構,檢
       定植株必須經過一至二次摘心,每株至少具有三個花芽。檢定植株
       外觀必須是健康、具活力、且未遭受主要病蟲感染者,非經檢定機
       構同意,植物不得經任何藥劑及化學物品處理。
   (三)栽植環境:以能維持植物正常生育之防雨棚或遮陰網室中進行栽培
       為原則。
   (四)栽培管理:依杜鵑花慣行盆花栽培方法進行。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
       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
       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
    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杜鵑花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員
    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檢
    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書
    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規
    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