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為辦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農業發展計畫、農業管
理計畫、農業部門中長程公共建設及擴大公共建設計畫、受進口損害
救助基金及農業發展基金等農業施政計畫績效評估查證,提高執行成
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查證範圍
(一) 農業發展計畫
(二) 農業管理計畫
(三) 農業部門中長程公共建設、擴大公共建設計畫
(四) 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及農業發展基金等項下計畫
(五) 其他有關農業重要計畫
三、查證分類
本要點所辦理之查證工作分一般查證與專案查證兩類。
四、查證內容
(一) 一般查證:
1.查核計畫進度,包括執行計畫之技術能力及行政配合度等。
2.瞭解計畫執行困難及落後原因。
3.瞭解計畫有無按核定內容執行及執行情形。
4.抽查經費支用情形。
5.瞭解計畫執行有關採購情形。
6.瞭解計畫執行是否涉及不法情事,而導致弊端發生。
(二) 專案查證,就政策配合面、經濟與產業面、環境與社會面、計畫執
行面等方向分別探討,實地查證評鑑各該項計畫下列內容:
1.是否達成計畫目標。
2.是否符合產業發展需要與政策方向。
3.計畫成果有無妥善維護。
五、查證選項原則
(一) 一般查證,以細部計畫或工作項目為選項原則,必要時得選統籌計
畫、重大工程或標案為查證項目。每半年辦理一次,年度第一次查
證項目以由上一年度計畫選出為原則,第二次以當年度計畫選出為
原則,每次至少六項。其選定標準及資料提供單位如下:
1.上級交辦應查證事項;本會秘書室提供。
2.審計部查核計畫審核通知改進事項或上一年度計畫經費保留百分
之二十以上或當年度經費支用嚴重落後者;本會會計室提供。
3.計畫年度預算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或計畫執行季報進度落後百分
之十或連續二次以上未填報季報者或計畫工程標案執行落後者;
本會企劃處提供。
4.每次隨機取樣非屬前述性質之計畫十個;本會企劃處提供。
5.業務主管單位建議查證項目;本會計畫主管單位提供。
(二) 專案查證,以統籌計畫為選項基礎,於年度開始時或視需要辦理。
其選定標準及資料提供單位如下:
1.對農民權利義務、生產環境、產銷制度等影響重大者;本會企劃
處及計畫主管單位提供。
2.上級交辦應查證事項;本會秘書室提供。
3.一般查證發現有必要再深入瞭解者;本會企劃處提供。
六、查證作業程序
(一) 一般查證:
1.選項:由本會企劃處依據各單位提供計畫或工程標案項目,排定
待查證計畫初擬項目,提「農業施政計畫績效評估委員會」討論
決定並指派領隊。
2.準備作業:
(1) 細部計畫或工作項目由本會企劃處、會計室、秘書室、政風室
、計畫主管機關 (單位) 等派代表組成查證小組,並得邀請中
央相關部會代表和相關學者、專家參加;工程標案查證必要時
得委託工程專業學者、專家辦理。
(2) 本會企劃處協調、督導各計畫主管單位函請計畫或工程標案執
行單位提出執行檢討報告。
(3) 本會計畫主管單位提供計畫或工程標案實施地點清冊,並就檢
討報告提出改進意見及擬討論事項。
(4) 本會會計室提供計畫執行單位經費核銷記錄、改進意見及擬辦
理帳務查核之計畫執行單位,送計畫主管單位彙辦。
3.書面查證:本會計畫主管單位備齊資料後,簽請領隊召開書面查
證會議。必要時,選定實地查證地點及查證內容。
4.實地查證:
(1) 由本會企劃處與會計室分就實地查證或帳務查核行程協調計畫
主管單位安排之。
(2) 受查計畫或工程標案之執行機關應於查證日指派專人簡報並陪
同查證人員赴現場解說。
(3) 本會計畫主管單位依據實地查證研討結果,製作實地查證結論
。
5.查證後處理:
(1) 查證後之查證報告由領隊督導查證小組成員撰寫。查證報告書
應於查證結束後十日內送領隊核定。領隊於必要時,得召開查
證小組會議研商後送企劃處彙辦。
(2) 本會企劃處應將查證總報告彙提「農業施政計畫績效評估委員
會」報告。
(3) 查證報告經「農業施政計畫績效評估委員會」決議事項,應由
本會計畫主管單位分函及督導有關機關 (單位) 辦理。優者敘
獎,有缺失者限期改善;有關機關之辦理情形,並應於限期內
函復。
(4) 本會應追蹤決議改進事項辦理情形,提「農業施政計畫績效評
估委員會」審議,直至每個計畫每個查證項目達到「解除追蹤
」為止。
(5) 實地查證後,有缺失者除限期改善外,如情節重大者,另循行
政作業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二) 專案查證:
1.選項:每年度開始時或視需要,由本會企劃處洽相關單位提出備
選項目,提「農業施政計畫績效評估委員會」討論決定,並指派
一位技監或參事兼任之委員擔任專案查證之召集人。
2.準備作業:
(1) 成立專案計畫辦理,並得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專案小組執行之
。
(2) 本會企劃處、會計室、計畫主管單位應提供計畫相關資料供查
核評估之用。
3.辦理書面查證及實地查證,其程序比照一般查證辦理。
4.查證後處理:
(1) 查證結果總報告由專案小組撰擬,受委託單位編印,送本會企
劃處提「農業施政計畫績效評估委員會」報告。
(2) 報告之處理及追蹤管考同一般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