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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稻米出口同意文件核發要點
民國 98 年 08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貨品輸出規定「441」 代
    號之規定,核發輸出稻米同意文件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經濟部國貿局輸出規定「441」 之稻米品項,其貨
    品分類號列如下:
(一)稻穀:CCC Code: 1006.10.00.00-0。
(二)糙米:CCC Code: 1006.20.00.00-8。
(三)其他全碾或半碾白米,不論是否磨光:CCC Code: 1006.30.00.90
      -7。
(四)糯米:CCC Code: 1006.30.00.10-4。
(五)碎米:CCC Code: 1006.40.00.00-4。


三、申請人應填具貨品出口同意文件申請書(如附件),並依下列各款情
    形,檢具必要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核發輸出同意
    文件:
(一)輸出至日本者,應檢附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五條第二項所
      定辦法驗證通過或符合日本農藥殘留檢驗新制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但重量未達十公斤之非商業性輸出者,不在此限。
(二)為試驗研究用之輸出稻榖或糙米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已取得品種權之輸出者,應檢附植物品種權人授權或同意出口證明
      文件。


四、國內試驗改良場所育成之品種,未經命名推廣或命名推廣未達五年者
    ,其稻榖或糙米不得輸出。但雜交一代之稻穀或糙米、或經本會專案
    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本會審核申請案件應考量國家糧食安全、國
    家利益、品種育成、國內稻米產業發展、國內農民權益及政策需要因
    素,作為准駁依據。


六、本會受理申請後,依書面文件逐案審查,並自受理申請日起三十日為
    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
    日。


七、本同意文件之有效期限為自核發之次日起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