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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計畫施工標示牌統一規定
民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牌面應使用鋁板,並經陽極處理,規格詳附圖一。


二、牌柱應使用管徑 80mm(3in),厚度 3mm  以上之鍍鋅鋼管製作,或
    以固定架用(5 cmx5 cm)厚度 0.5cm  以上製作,規格詳附圖二。


三、牌面用綠色底色,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同業公會色樣第 6  號。


四、字體應為白色正楷,外寬採 1.0cm  白色線條,內框寬採 0.5cm  白
    色線條。


五、施工標示牌應設置於工地明顯位置,避免妨礙交通、景觀、佔用道路
    及危害安全。


六、施工標示牌應經常保養,如有破損或圖案油漆剝落,應立即維護處理
    。


七、施工標示牌應於開工前豎立,並於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後一個月
    內自行拆除。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