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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告牧場登記證換證及發證收費費額,及畜牧場登記申請書、畜牧場經營計畫書、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畜牧設施使用權同意書、畜牧場登記證書、畜牧場變更登記申請書等書證文件格式,自公告起生效
民國 88 年 05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公告事項:

一、  畜牧場登記證書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家畜禽飼養戶辦理牧
      場登記證換證及發證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收取證書費
      新台幣貳千元整。

 
二、  申辦畜牧場登記書證格式八種,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