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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2:2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九十八年度遠洋延繩釣作業漁船以合組船團方式從事專營漁獲物運搬船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本注意事項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訂定之。


二、申請資格條件
    總噸位為八十噸以上未滿三百噸之漁船,符合下列條件者,其漁業人
    得申請以該漁船從事運搬作業:
(一)領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發主漁業為延繩釣之漁
      業執照。
(二)漁船經登錄為各作業洋區國際漁業管理組織登錄之白名單,且申請
      時均無違規資料,或已處分執行完畢者。


三、九十八年度申請遠洋延繩釣作業漁船以合組船團方式從事專營漁獲物
    運搬船(以下簡稱運搬船)之船數,以十艘為限,必要時,本會得另
    行調整之。申請船數超過船數限制時,以公平抽籤方式決定優先順序
    。
    前項經本會核准運搬船,自核准日起三個月內未從事漁獲運搬業務者
    ,廢止其核准,並依優先順序由其他漁船遞補之。


四、申請期限為本注意事項生效日起至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止(以郵戳
    為憑),漁業人應檢附申請書及漁業執照正本,向本會申請。


五、運搬船經核准從事運搬作業後,應於出港前裝妥漁船監控系統設備(
    以下簡稱 VMS),並設定每天回報四次船位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
    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且應全程維持 VMS  正常
    運作。作業漁船與運搬船均需正常回報,如有斷訊現象,未修復前,
    不得轉載。


六、經核准合組船團共同作業者,僅限於公海或於對外漁業合作之沿岸國
    港內轉載漁獲物,且不得違反沿岸國及國際組織等相關管理規範,並
    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在外國港口實施搬運者,應檢具我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簽證之轉
      載明細。但作業漁船與運搬船 VMS  均正常回報及作業船速報均已
      依規定繳交者,得免檢附之。
(二)經核准專營運搬船期間,不得從事捕撈作業,僅能轉載合組船團內
      漁船漁獲,並不得收取運費。
(三)作業漁船漁業人於轉載前三日,應向本會漁業署通報後始得進行轉
      載。
(四)作業漁船完成海上或港內轉載漁獲物後,漁業人或船長應於十五日
      內將各洋區轉載確認書,傳送本會漁業署備查。
(五)運搬船轉載船團漁船漁獲物,船團漁船所屬漁業人應於漁獲物完成
      轉載次日,填報漁獲物轉載明細表送運搬船所屬漁業人彙整。
(六)運搬船所屬漁業人最遲應於運搬船返國五日前,將該運搬航次之變
      更計畫書、運搬總漁獲量、各船團漁船之轉載明細表、及預定返港
      時間,報請船團漁船所屬遠洋漁業團體或區漁會審查後,轉本會核
      准,同時副知海巡署、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區漁會,始得
      於魚市場卸貨。
(七)運搬船於魚市場卸貨時,合組船團漁船所屬之遠洋漁業團體或區漁
      會得派員監督卸貨,並核對轉載明細。如漁獲總核銷量不符達百分
      之二十以上,或與船團漁船核准漁業種類之漁獲魚種明顯不符者,
      應報船團漁船所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轉本會核處。
(八)船團漁船之漁業人應於完成卸售魚貨十日內,檢具魚市場之卸售證
      明文件送本會辦理核銷,並副知所屬遠洋漁業團體或區漁會。
(九)運搬船應接受本會指派之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及安排接運觀察員
      往返執行公務。
(十)運搬船於東太平洋、印度洋及大西洋從事轉載漁獲物作業者,應依
      相關洋區漁業管理組織區域性觀察員計畫承載觀察員,並依本會通
      知之時間及地點,接載及送返觀察員。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收回漁業人漁業執照或船長幹
    部船員執業證書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撤銷漁業執照或幹部
    船員執業證書外,其魚貨視同非法輸入不得在魚市場卸貨,移送關稅
    機關處理,並廢止其專營運搬船之資格:
(一)違反第五、第六點規定或未經核准擅自從事運搬船作業。
(二)運搬船所屬漁業人,未於運搬船進入臺灣、澎湖離岸十二浬內及其
      他離島禁止水域內之前,提送變更之運搬計畫書、運搬總漁獲量、
      各船團漁船之轉載明細表、及預定返港時間等資料。
(三)經查獲載運非屬我國籍漁船漁獲物。
(四)回報不實轉載船位或虛報船位。
(五)違反國際及沿岸國相關規範,遭其他國家提具違規事證,或遭提報
      國際組織為 IUU  漁船。


八、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行為,除依第七點處分外,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七
    款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九、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應依「漁業專用漁獲物運搬船與作業漁船合組
    船團共同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及「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及漁獲物
    運搬船赴大西洋印度洋或東太平洋從事轉載漁獲物作業應行遵守及注
    意事項」辦理。



法規內容: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