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實施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
第一項所定職務遷調,以增進所屬人員行政歷練,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會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除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外
,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適時實施下列各種遷調:
(一)本會內部各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會內部各單位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會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會與所屬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三、本會所屬機關除首長、副首長外,其餘人員之職務遷調授權各機關依
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自行辦理。
四、本會一級單位主管為業務需要及配合職務性質,得對本會內部單位任
現職滿兩年之非主管人員,提出職務遷調之建議。
本會內部單位任現職滿兩年之非主管人員,得自願提出職務遷調之申
請。
五、本規定所稱本會內部各單位人員間之遷調,指本會各處、室、會、中
心間之職務遷調。至同一單位人員職務之調整,由各單位視業務需要
自行辦理。
六、人事室辦理職務遷調業務,應彙總擬遷調之申請資料,簽請 主任委
員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