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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0 11:5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25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鼓勵漁業經營者,擴大漁業
    經營規模,加強輔導其經營所需資金,以提升漁業經營競爭力,提高
    漁業所得,改善漁民生活,促進漁村社會之安定與漁村經濟繁榮,特
    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漁業經營貸款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
    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貸款對象為實際從事下列漁業經營之漁民、漁業(民)團體及生產
    合作社:
(一)海洋漁業,包含漁撈及養殖。
(二)陸上養殖。
(三)休閒漁業及娛樂漁業。
(四)水產加工及運銷等漁業生產。
    前項借款人屬養殖業者應同時具備下列二項條件:
(一)區漁會之甲類會員、縣養殖漁業發展協會會員或農會正會員。
(二)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


四、本貸款用途為從事海洋漁業 (漁撈及養殖) 、陸上養殖、休閒漁業 (
    以漁業為基礎發展休閒產業相關項目) 所需興修設備、建造、購買、
    修繕漁船及漁用資材、生產設備及為改善產品產銷衛生環境,增購或
    改善加工製程及魚貨處理設備之資本支出或運銷所需週轉金。


五、借款人辦理漁船有關週轉金貸款,應同時檢附下列二項相關有效證照
    或文件:
 (一) 貸款之漁船 (筏) 自申請日起往前追溯最近一年內有實際出海作業
      三個月以上紀錄。
 (二) 貸款之漁船 (筏) 在有效期間內之船舶定期檢查證書。
    借款人不得有走私、偷渡及電、毒、炸魚違規紀錄及違反漁業法等相
    關情事;貸款經辦機構得透過漁業署漁船及船員管理資訊系統查詢借
    款人相關紀錄。


六、本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一) 設有信用部之農 (漁) 會。
 (二) 依法承受農 (漁) 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 全國農業金庫。


七、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農委會及其所屬水產試驗所、直轄市及各縣 (市
    ) 政府。


八、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
    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九、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十、本貸款之利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但農委會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十一、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核實貸放,其中資本支
      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十二、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漁船經營部分:
        1.娛樂漁船建造:每船噸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
          計,每船貸款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2.購置農委會核定省能源漁船以外之漁機設備:依實際金額之九
          成,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3.漁網、漁具購買:依實際金額之九成,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
          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4.週轉金:
       (1)漁船部分,每船噸新臺幣三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
            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2)漁筏部分,筏體全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最高新臺幣五十萬
            元;筏體在十八公尺以下,每艘新臺幣二十萬元。
        5.汰建或購置已核有漁業執照之漁船,含船體及附屬漁機設備;
          或經漁業主管機關核發建造許可文件,船殼已建造完成,並購
          妥主、副機等主要設備之汰建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
          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但如有辦理一百噸以下省能源漁船貸款,
          其額度應予扣除。
  (二)休閒漁業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
        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加工及運銷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
        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養殖漁業部分:
        1.生產設備貸款:鹹水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
          三百萬元,淡水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
          五十萬元,淺海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
          萬元,箱網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
        2.週轉金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白蝦、文蛤及虱目魚養殖)戶及鰻魚、九孔
            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2)淡水養殖(不含鰻魚養殖)戶及白蝦、虱目魚養殖業者,每
            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3)淺海養殖及文蛤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
            幣一百二十萬元。
       (4)箱網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


十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
      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


十四、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 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 週轉金: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訂之,但不得超過農委
        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十五、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
      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
      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十六、借款人不得重覆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覆申
      貸情形,則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本息。


十七、本貸款不予核貸項目由農委會公告之。


十八、本貸款資金借款人應於貸款經辦機構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
      畢。


十九、中國農民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於本要點實施前所承
      作之貸款案件,依既有條件辦理至原契約到期為止。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