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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
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部分規定如下:
一、訂定「中國大陸產梨接穗輸入檢疫條件」。
二、修正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四十六項及乙、有條件
  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二點第五項「國家或地區欄」規定,增列美
  國俄亥俄州Bethel地區為光肩星天牛疫區。
三、修正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五十項及乙、有條件輸
  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二十二項「國家或地區欄」規定,將中
  國大陸山東省自火傷病疫區排除。
四、修正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二十六項「名稱及其
  部位欄」規定,於茄屬中增列番茄除外規定。
五、修正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二點,增列第十五項「中國
  大陸產梨接穗輸入檢疫條件」規定。
六、修正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八點,規定輸入梨接穗免施
  隔離栽植檢疫。
七、修正「中國大陸產櫻桃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第七點及附錄規定。
法規內容:
詳見附件0「1010928檢疫規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