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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5:5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項目表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一、 農園藝及林產品:
生鮮水果,龍眼乾,龍眼肉,小麥,紅豆(冷凍、乾、粉及細粒),雜穀粉
,花生(整粒、帶或去殼、冷凍、粉、細粒、油、烘焙、仁餅及調製),乾
鮮菇類,乾金針菜,檳榔,稻米及其加工品,大蒜,馬鈴薯,竹筍(含調
製品),薑,茶葉,柿餅,梅製品,大宗蔬菜(花椰菜、青花菜、結球白
菜、甘藍、胡蘿蔔、蘿蔔、豌豆、甜椒、菠菜、甜玉米等十項),竹(竹
竿、竹片、竹皮、竹根、竹蓆在內),鮮或冷藏百合,種苗(種子、種球或
接穗)。
 
二、 畜產品:
動物雜碎(生鮮、冷藏、冷凍、調製),各種乳類(包括鮮乳、煉乳、無糖乳
、濃縮乳、酪乳、調味乳),馬,牛,豬,山羊,雞,鴨、鵝,火雞,珍珠
雞,兔,鹿,其他活獸畜,豬肉,雞肉,鴨肉,火雞肉,蛋,動物精液,
動物胚胎。
 
三、 漁產品:
淡水鰻魚(含加工鰻,但不含鰻苗),河魨(豚),鯖魚(生鮮、冷藏、
冷凍、鹹製),鰺魚(生鮮、冷藏、冷凍、鹹調製),鰊鯡類或鰮類(包
括沙丁魚,含生鮮、冷藏、冷凍、乾製、鹹製、調製)、鯷魚(鮐魚),
魷魚,蟳,文蛤,草蝦,牡蠣,九孔,牛蛙,甲魚,淡水長臂大蝦,白蝦
,海瓜子,山瓜子,花蛤,香魚,鳟魚,柳葉魚,鱔魚,筍殼魚,吳郭魚
,虱目魚,石斑魚,鱸魚,大閘蟹,魚苗。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