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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場見習實施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新進農民之農業經營實務
    能力,辦理農場見習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建立農場見習甄選及
    管理查核機制,確保農場見習品質,並保障見習學員權益,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為推動本計畫,得委託相關農業團體執行(以下簡稱執行單位)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為本計畫之見習農場:
   (一) 領有相關事業許可證或依農場登記規則取得農場登記證之農業生
        產合作社、合作農場、農場、種苗場、畜牧場、禽畜種原生產場
        所。
   (二) 取得許可登記證或列入專案輔導之休閒農場。
   (三) 依本會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完成登記之農業產銷班。
   (四) 本會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輔導之大佃農。
   (五) 取得特定漁業執照、漁業權漁業證照或陸上魚塭養殖登記證之經
        營或作業場所。


四、申請為本計畫之見習農場,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影本及見習場地照片二張,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
    ,與本會簽訂為期二年之契約,始得辦理本計畫。


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報名見習學員:
   (一) 完成農民學院初階以上訓練結訓。
   (二) 五年內參加政府、大專院校辦理或政府委託辦理之相關農業訓練
        ,結訓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
   (三) 農學院校相關科系畢業。休閒觀光相關科系畢業,以報名休閒農
        場見習為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見習農場:
   (一) 見習農場負責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
   (二) 見習農場原僱用之員工。
   (三) 二年內有無故未至見習農場報到或於見習期間中途離訓之紀錄。
  每名見習學員之農場見習期程,最短為四個月,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


六、農場見習作業流程如下:
   (一) 見習農場之職缺登錄於本會農民學院網站。
   (二) 報名見習學員,應於農民學院網站報名,登錄履歷、填寫自傳,
        並上相關訓練證明文件。
   (三) 經審查合格之見習學員,由本會進行媒合作業,將條件合適之見
        習學員資料轉介至各見習農場。
   (四) 經見習農場與見習學員面談後,雙方同意見習者,由見習農場通
        知本會更新農民學院網站見習職缺,並副知執行單位。
   (五) 見習學員應於約定時間備齊文件至該見習農場報到。


七、見習農場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 教導見習學員學習該產業專業知識及技術,其工作時數每月至少
        十二日或九十六小時,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需延長工作時數
        者,應經雙方同意。
   (二) 督導見習學員確實完成見習工作,與每日簽到、簽退,及每月填
        寫見習自我評核表。
   (三) 為見習學員辦理勞保、健保。但見習農場屬農業產銷班或家庭農
        場,未能依規定為見習學員辦理勞保、健保者,應與見習學員簽
        署自行投保切結書,並為學員投保意外保險及傷害醫療保險。
    見習農場辦理本計畫期間,除經本會同意外,不得更換見習學員。
    見習農場因天然災害、疫病或其他情事,經本會同意者,得終止本計
    畫之見習,其見習學員得經由本會轉介至其他農場見習。


八、見習學員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 經見習農場錄取後,除經本會同意外,不得更換見習農場。
   (二) 配合見習農場每日工作時間簽到、簽退,並遵守見習農場之工作
        規定,完成見習工作。
   (三) 於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登入農民學院網站學員專區完成見習自
        我評核表登錄工作。
     學員無故未至見習農場報到或於見習期間中途離訓者,將取消二年內
     再參與見習之資格,並列入學員紀錄。


九、本會與所屬機關(單位)及執行單位得不定期查核見習農場。見習農
    場與學員應陪同查核並提供書面資料。
    見習農場及學員於見習期間或見習結束,應接受電話訪談,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十、查核作業項目如下:
   (一) 學員見習自我評核表。
   (二) 學員出勤、缺勤紀錄。
   (三) 見習內容及時數。
   (四) 見習學員及見習農場紛爭之處理。
   (五) 其他有關見習事項。


十一、見習農場經查核有缺失者或規避、妨礙、拒絕本會與所屬機關(單
      位)及執行單位之查核,由本會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
      會得終止契約。
     經本會終止契約之農場,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


十二、見習農場指導學員實習,由本會補助見習農場見習指導費每人每月
      新臺幣一萬元,見習農場應按月依其實習指導日數或累計總時數提出
      申請。
     當月實習指導日數或累計總時數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 二十二日以上或累計總時數達一百七十六小時以上者,以一個月
          計算,核發每人新臺幣一萬元。
     (二) 十二日以上、未滿二十二日,或累計總時數達九十六小時以上,
          未滿一百七十六小時者,以半個月計算,核發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
     (三) 未滿十二日,或累計總時數未滿九十六小時者,不予核發見習指
          導費。 
      見習學員之薪資由見習農場依實際工作職務核給。


十三、見習指導費請領作業如下:
     (一) 見習農場負責人應於每月五日前,備妥下列資料,掛號郵寄至執
          行單位(信封請註明:申請農場見習指導費):
        1、 前一個月之見習學員簽到、簽退單影本(如附件二)。
        2、 見習學員見習自我評核表影本。
        3、 前一個月見習指導費之領據(如附件三)。
        4、 負責人銀行帳戶之存摺正面影本。
     (二) 審核通過後,由本計畫執行單位將見習指導費匯入見習農場負責
          人提供之銀行帳戶;審核未通過者,應敘明理由書面通知見習農
          場負責人。
 

十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已核發之見習指導費應予追繳;涉及刑責者,
      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 同一學員之見習指導費累計超過十二個月。
     (二) 同一學員同時間由不同見習農場重複申領。
     (三) 僱用見習農場負責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或未經網站轉介
          之學員,或該農場原僱用之員工。
     (四) 指導費之領據、學員簽到、簽退單等所繳文件虛偽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