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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2:0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機關接待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參訪注意事項
民國 88 年 03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為使農業機關接待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以下簡稱大陸專業人士)參訪
    作業有所依據,並促進兩岸農業交流順利推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大陸專業人士,係指依相關規定(如大陸地區專業人
    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申請獲准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者。
    所稱農業機關係指從事農、林、漁、牧、特有生物等之行政及試驗研
    究之政府機關。


三、大陸專業人士欲赴農業機關參訪,應事先由邀請單位取得受訪機關同
    意函,並排入預定行程,據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未事先徵求同意
    者,受訪機關得予拒絕參訪。
    前項同意函由邀請單位備函敘明參訪目的、日期、停留時間、參訪者
    名單、職務(官民現職)、專長及陪同人員等資料逕向相關機關申請
    核發。


四、農業機關應依維國家利益及業務機密之原則,並參酌大陸專業人士之
    身分背景、專業領域、參訪內容、目的及必要性等,逕行決定是否同
    意接受參訪。


五、農業機關員工未經授權,不得擅自接洽大陸專業人士參訪事宜,亦不
    得擅自進行與業務有關之接觸,若因此損害機關利益者,依規論處。


六、農業機關接待大陸專業人士參訪,應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應視來訪團體之性質,指派業務相關人員組成接待小組,負責籌
        備接待事宜。(政風單位為當然成員,餘酌情指派)
  (二)接待小組應事先妥適規劃參訪行程及內容,詳予過濾擬提供之各
        項資料及參觀處所,如有涉及安全及保密顧慮者,應予排除。
  (三)接待小組應有專人全程陪同並注意機關安全,但邀請單位未派員
        陪同參訪應拒絕接待。
  (四)接待人員應口齒清晰流利、態度親切並按預定行程引導參訪,如
        有臨時要求變更者,應予婉拒。
  (五)接待大陸專業人士之會場應保持原有國旗及元首肖像等精神禮儀
        佈置;對於變更佈置之要求,應說明我方立場並予拒絕。
  (六)凡列入各機關主管機密範圍項目之業務資料、資材及新品種應妥
        善保護其安全。
  (七)大陸專業人士參訪期間,受訪機關之接待人員不得邀請該等涉足
        不當場所或參與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活動。


七、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