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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大陸農業事務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3 年 05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統籌辦理兩岸農業交流事務,特設
    大陸農業事務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策劃兩岸農業交流與合作政策。
(二)審查兩岸農產貿易與投資事項。
(三)審查兩岸農業交流與合作中長期、年度計畫。
(四)審查其他與兩岸農業有關之重大案件。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外,另置委員十四至十八人,由左列人員兼任:
(一)主任秘書。
(二)企劃處處長。
(三)畜牧處處長。
(四)輔導處處長。
(五)國際處處長。
(六)科技處處長。
(七)農田水利處處長。
(八)政風室主任。
(九)農糧署署長。
(十)漁業署署長。
(十一)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局長。
(十二)林務局局長。
(十三)水土保持局局長。
(十四)農業金融局局長。
(十五)主任委員指定或聘請之人員。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企劃處處長兼任。


五、本小組幕僚工作由企劃處經濟研究科統籌辦理,各業務單位處理大陸
    事務人員兼辦之。


六、本小組視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報請主任委員核定後,依行政程序分行辦理。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會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九、本要點經主任委員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