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派兼公、民營事業及財、
社團法人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以下簡稱董監事)人員
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
(一)本會直接投資之公、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之派兼。
(二)本會或所屬機關獨資或與民間合資捐(補)助財、社團法人董監事
之派兼。
三、遴派原則:
(一)本會及所屬機關遴派人員兼任公、民營事業或財、社團法人董監事
,應由業務主管單位依其事業、法人之組織法律、章程規定及業務
政策目的,並依下列原則遴擇適當人選簽奉主任委員或機關首長核
可後,辦理相關人事作業:
1.職務上對本會投資之民營事業機構有直接監督關係者,不得兼任
其董監事職務。
2.兼任公、民營事業及財團法人董監事或其他實際執行業務之重要
職務(如副執行長、副秘書長層級以上職務),合計以不超過二
個為限。但法令(含章程)明定之當然兼職,不在此限。
3.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本職異動或退
休(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4.兼任財、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以科長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兼任
為限。
(二)遴派非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代表本會擔任公、民營事業及財、社
團法人董監事職務,所具專長應適合法人業務需要。
(三)遴派非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代表本會初任或續任公、民營事業及
財、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以未滿六十五歲且續任一次為原則。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齡不受限制:
1.具有行政管理專才,聲譽卓著,並經主任委員同意。
2.確有須借重具法人專業背景之專家、業界代表或政務人員。
任期中年滿六十五歲之負責人及經理人,報經行政院同意後,得繼續
擔任至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會及所屬機關派兼董監事人員(含非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之本會代表
)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兼職人員應親自主持或出席董監事會議,如因故不能出席,應先向
兼職單位請假,並委託其他董監事代理行使職權,每年出席率不得
低於百分之五十。
(二)於出席董監事會議或行使相關職權後,應就議程中重大事項之內容
及結論儘速陳核,並會知本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三)兼職人員應遵守政府法令與組織法律及章程規定,配合政府政策善
盡職責,並適時提供有關業務運作改進之建言。
(四)兼職人員應督導或監督所兼任法人遵守政府法令、本會政策及法人
章程規定。
(五)兼職人員對於兼任法人之各項規章制度,應促請其定期檢討,遇有
未盡完善之處,並應指導其改善。
五、考核原則(含非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之本會代表人員之考核):
(一)本會各業務主管單位與所屬機關,應於派兼人員屆期任滿時,就其
出席董監事會議情形及執行職務績效作綜合考核,作為續予派兼之
參考,必要時並可辦理專案考核。
(二)本會及所屬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辦理之考核結果,著有貢獻者得由本
(兼)職機關酌予適當獎勵。
(三)兼職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予解除兼任職務:
1.職務異動不宜兼任。
2.因故不能執行職務。
3.違反本會業務政策或政府法令。
4.其言行危害事業或法人利益。
5.其他不適任情形。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