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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審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農業科技研究發展之規劃、
    本會及所屬機關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科技計畫)之審查、
    執行與管理,特設農業科技審議會(以下簡稱科審會)。


二、科審會任務如下:
 (一)農業科技研究發展方向規劃之審議。
 (二)農業各產業技術與發展政策、制度、法規、策略及重大方案之審議
     。
 (三)農業科技資源分配之審議。
 (四)年度農業科技計畫執行績效及檢討之審議。
 (五)其他農業科技研究發展事項之審議。


三、科審會置審議委員十五人至三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
    任委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會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相關業務單位主管、所屬機關首長及學者
    、專家派(聘)兼之。


四、科審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主持會議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者,由召集人事先
    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科審會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組成「科技發展規劃小組」作為諮詢顧
    問,提供建言。


五、科審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科技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副召集
    人之命,綜理日常事務。


六、科審會依專業分工,下設九至十五個領域評議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報產業政策及研發方向建議。
 (二)配合科審會決議事項,審查、整合、協調領域內研究重點、計畫分工
     及經費分配。
 (三)提報領域績效報告。


七、各領域評議會依產業別或任務分工,下設一至十五個推動小組,辦理
    本會及所屬機關年度科技計畫之評審、協調及績效評估。


八、領域評議會由各該領域之行政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研究機關首長及
    其下設推動小組之召集人共同組成;各領域評議會之召集人由本會指
    派。


九、各推動小組置評審委員十人至十五人,由各領域評議會聘任或指派後
    報本會備查,其中外聘委員應超過三分之ㄧ。
    各領域評議會就前項各推動小組之評審委員中之一人至二人,指派為
    召集人後報本會備查。


十、科審會委員、領域評議會委員及推動小組評審委員,其任期均為二年
    ,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並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


十一、科審會之推動及運作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