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水土保持法
第十二條之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及水土保持規劃書審
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審查作業:
(一)水土保持計畫及水土保持規劃書:
1.審查方式:組成委員會審查之。
2.委員會組成: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由副局長兼任召集人,總
工程司或承辦業務組組長兼任副召集人。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應隨
其本職進退。其餘委員組成如下:
(1)學者專家三至五人。
(2)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一人。
(3)本局一至三人。
3.審查委員圈選: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審查委員,依第三點建立之名
單,逐案簽請局長圈選。但申請開發案之規模大小、地形、地質等
情形特殊者,得酌情增減審查委員人數。
(二)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由承辦業務組自行審查,並得邀請學者專家
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審查。
審查委員與水土保持義務人、簽證專業技師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
迴避。
三、審查委員應具水土保持相關之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由監測管理組於
每年十一月底前將次年度之參考名單簽報局長核定;必要時,得另專
案辦理。
四、委員會之運作:
(一)會議主持人:委員會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未能主持
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兩者均未能主持會議時,應由召集人
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二)出席人數: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且出席外聘委員人數(包括學
者專家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人員)應佔出席委員總人數二
分之一以上,始得開會。
(三)決議:處理決議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代表、水土保持義務
人及承辦技師等相關人員應暫時離席。
(四)審查意見處理及確認:經委員會決議,無需再行召開會議者,水土
保持義務人應依審查意見修正,並製作核定本(審定本)初稿,由
本局轉請曾提供審查意見之審查委員確認已修正完竣。
五、外聘委員,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給出席費及
審查費;另得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差旅費。
六、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檢附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十五份(其中
九份得使用抄本),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六份,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轉本局審查。審查之結果,由本局代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復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並副知水土保持義務人。
七、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於核(審)定
時,應加蓋核(審)定章及騎縫章七份(樣式如附件);其中,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四份,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一份,本局二份。
八、審查書件涉及機密文書之處理方式:
(一)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之機密文書等級及保密期
限,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二)外聘審查委員徵詢:外聘審查委員聘任前,應先告知保密事項,並
徵得同意。
(三)資料分送:
1.水土保持申請書件應先編號後,以密封(雙封套)分送審查委員及
相關機關,並請審查委員攜帶與會。
2.未能參加審查會議之審查委員,應將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密封寄回。
3.水土保持申請書件除相關機關歸檔外,應收回銷毀。
(四)保密切結:
1.審查會議時,主持人應宣告保密事項。
2.出列席審查會議之審查委員及相關機關代表,應簽署保密切結書並
繳回。
3.承辦業務組應將繳回之保密切結書,全數歸檔。
(五)其他文書作業流程,依本局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