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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9:2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甄選外補人員作業規定
民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會各單位職務出缺,考量職務需要,擬對外甄選人員時,由用人單
    位填具外補人員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併同簽陳 主任委員核可後
    ,送人事室登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全球資訊網「事求人」通報。(人
    事行政局網址:http://www.cpa.gov.tw/)通報及報名時間為五日至
    十日。


二、為簡化作業及因應用人之需,本會於辦理公開甄選時,得增列候補名
    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並於依前條規定簽陳主任委員時,於
    外補人員申請書「名額」欄註明。候用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
    算三個月,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
    之職缺為限。上開候補之名額及期間應同時於網路公告內載明周知。


三、報名以通信方式為之,報名截止後,由人事室繕造應徵人員名冊(格
    式如附件二)送用人單位依第四點第二項所定條件彙整,並填具應徵
    人員簡歷名冊(格式如附件三),連同所附資績證明文件送人事室辦
    理初審。但應徵人數不足十人時,逕由人事室填具應徵人員簡歷名冊
    。
    人事室完成初審後,應將合格應徵人員之簡歷名冊送用人單位依第四
    點規定辦理。


四、用人單位依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對應徵人員予以資績評審及面談,
    必要時得舉行測驗,並請應徵人員填具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具結
    書(格式如附件四),依成績遴選前三名至五名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
    者,填具本會甄選外補人員評審表(格式如附件五),連同簡歷名冊
    (含所附資績證明文件)移送人事室辦理。
    用人單位依應徵人員學經歷、證照、訓練、進修及其他指定條件排序
    前十名(初審合格不足十名則為全數)通知其面談。


五、人事室依用人單位移送之前項資料,將本會甄選外補人員評審表內之
    人員,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檢同有關資料,報請 
    主任委員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依規定報請主任委員核定之。主任
    委員對前項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重
    行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


六、本規定自核定之日實施。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