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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2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一百延繩釣漁船裝設第二台漁船監控系統輔導措施
民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延繩釣漁船之漁業人
  裝設第二台漁船監控系統(以下簡稱 VMS),特訂定本輔導措施。

二、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一百延繩釣漁船(以下簡稱小釣船)符合下列
  情形者,其漁業人得申請裝設第二台 VMS補助費:
 (一)原安裝於船上之VMS能正常回報船位。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年十二月十日間完成裝設第
    二台VMS 。 
 (三) VMS機型均應符合本會公告之「符合我國遠洋漁船監控系統之
    漁船船位自動發報器」或「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延繩釣漁船
    赴臺日重疊專屬經濟海域作業應安裝之船位回報器廠牌型號、
    機型及安裝規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漁業人申請裝設第二台 VMS補助費:
 (一)有漁業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漁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限。

四、小釣船之漁業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
  送所屬區漁會或產業公會轉送本會漁業署申請補助費,每艘最高補
  助金額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補助船數以一百艘為限:
 (一)指定船位通報聯絡人(含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地
    址、電話、傳真或E-Mail帳號)。
 (二)漁業執照影本。
 (三) VMS裝機費之發票正本。
 (四)設定VMS識別碼之證明文件。
 (五)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
    外漁協)及本會指定之作業洋區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下載船
    位資料之同意書(格式如附件)。
 (六) VMS照片及含漁船標識之VMS天線照片各乙張。
 (七)匯款帳號資料。

五、前點申請案件經本會漁業署審查符合規定者,依下列優先順序核發
  補助費至船數額滿為止:
 (一)第一優先:本輔導措施生效之日起前三年內,未曾接受政府補
    助裝設VMS之小釣船。
 (二)第二優先:第一優先以外之其他小釣船。

六、漁業人應維持二台 VMS均能正常回報船位,依本輔導措施補助裝設
  之 VMS,每三個月應由對外漁協測試其訊號是否正常回報。
    漁業人之漁船上任一台 VMS發生故障致斷訊,應於漁船返港後
  修復並正常回報; VMS未修復而出港作業者,本會得向受補助漁業
  人追繳補助款。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