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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要點
民國 99 年 02 月 25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協助農業產銷班及班員取得
    經營所需資金,以提高農業經營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
    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貸款之對象為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之產銷班
    及班員。
    本貸款對象為產銷班者,應經班會決議後,指定班長或班員以其名義
    為借款人;其貸款計畫(包括貸款用途、額度及期間等事項)亦應經
    班會決議通過。


四、本貸款用途為提供產銷班或班員所須興修農業設施及購買農用資材、
    生產設備等資本支出或週轉資金。但購地所須資金非在本貸款核貸用
    途之列。


五、本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一) 設有信用部之農 (漁) 會。
 (二) 依法承受農 (漁) 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 全國農業金庫。


六、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農委會及其所屬農業試驗改良場 (所) 、直轄市
    及各縣 (市) 政府。


七、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
    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八、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九、本貸款之利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但農委會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十、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核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
    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十一、本貸款除第二項規定外,其貸款額度如下:
  (一)產銷班: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其中週轉
        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產銷班班員: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十萬元。
      本貸款對象為取得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或優良農產品標章(CAS)
      者,其貸款額度如下:
  (一)產銷班: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其中
        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產銷班班員: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
        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十萬元。


十二、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
      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


十三、本貸款除第二項規定外,其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二)週轉金: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本貸款對象為取得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或優良農產品標章(CAS)
      者,其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前二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訂之。但不得超過中央
      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十四、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
      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
      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十五、借款人不得重覆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覆申
      貸情形,則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本息。


十六、本貸款不予核貸項目由農委會公告之。


十七、本貸款資金借款人應於貸款經辦機構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
      畢。


十八、中國農民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於本要點修正實施前
      所承作之貸款案件,依既有條件辦理至原契約到期為止。


十九、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前,貸款經辦機構
      已受理本貸款案件,依受理時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