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利申請人申請核發我國遠洋漁
船漁獲物由國外輸銷至非歐盟國家之魚貨來源證明書,特訂定本作業
規範。
二、申請核發遠洋漁船漁獲物由國外輸銷魚貨來源證明書(以下簡稱魚貨
來源證明書)之受理機關,為本會漁業署。
三、申請核發魚貨來源證明書,以經本會核定有案之代理商,或經核准從
事國外基地作業或對外漁業合作或持有政府核發作業證明書之漁船所
屬漁業人,且其漁獲物由本船或於國外轉載直接或間接外銷之冷凍原
料為限。
四、申請魚貨來源證明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資料打印完整之遠洋漁船漁獲物由國外輸銷魚貨來源證明書申請書
(如附件一)及其證明書(如附件二)各乙份。
(二)經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鰹鮪
圍網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或台灣區遠洋魷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
公會簽證之該批漁獲報表及該批漁獲轉載等相關文件影本乙份。
(三)代理商與船主間之交易證明文件影本乙份(供貨漁船船主為申請人
者免附)。
前項申請人應另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
請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
五、本會所核發之魚貨來源證明書正本直接函送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相
關分局申請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並副知申請人前往辦理簽發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