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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3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及疫區之國家(地區)
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主  旨:公告新加坡為口蹄疫及狂犬病非疫區,瑞典為馬鼻疽、高病原
     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及新城病非疫區,波蘭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
     性感冒非疫區,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之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牛瘟(Rinderpest)、
  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
  非洲豬瘟(African swine fever)、馬鼻疽(Glanders)、高病原
  性家禽流行性感冒(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新城
  病(Newcastle disease)及狂犬病(Rabies)等動物傳染病非疫區
  之國家(地區)如表一「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國家(地區)一覽表」
  ;未列於表一之國家(地區)屬於疫情不明或已發生疫病等國家(地
  區),其檢疫物輸入依「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及其他檢疫
  法規中疫區相關規定辦理。
二、牛海綿狀腦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發生之國家(
  地區)如表二,該等國家(地區)之牛、肉骨粉、肉粉、骨粉、禽肉
  粉、血粉、飼料用動物油脂、飼料用動物油渣或其他可傳播牛海綿狀
  腦病之動物性產品及牛羊之血清禁止輸入。
三、本公告生效日(不含)前已裝船(或裝機)運往我國之動物及動物產
  品,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