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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2:1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無特定病原(SPF)豬場認證查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鼓勵豬場推動無特定病原(以下簡稱 SPF)生產
    系統之認證,以供試驗研究及商業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 SPF豬場認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畜牧場登記證書(並應設置
    獸醫師或特約獸醫師)及相關文件逕向財團法人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
    (以下簡稱動科所)申請,並由動科所進行審查及認證作業。


三、動科所為推動SPF豬場認證事宜,設置SPF技術小組。


四、動科所受理SPF豬場認證之審查項目如下:
(一)資料審查、評估及現場勘查。
(二)豬場設備及人員。
(三)豬隻來源。
(四)豬場管制方法。
(五)豬場疾病監測方法。


五、前點第一款所定資料審查、評估及現場勘查,其項目包括交通、地形
    、風向、水源、人口、密度、距離、野狗、野貓、野鳥、嚙齒動物等
    活動情形、豬場建場設施及廢水排放處理。


六、第四點第二款所定豬場設備及人員如下:
(一)圍籬:應嚴格管制動物之進出。
(二)新建SPF豬場:由SPF技術小組提供設備建議,並協助規劃建場藍圖
   。
(三)傳統豬場變更為SPF豬場:
      1.全場豬隻應全部出售。
      2.澈底清洗消毒:
      (1)豬舍欄杆、地面及死角經清水沖洗乾淨且乾燥後用火焰消毒。
      (2)廣效性消毒藥水全面噴霧消毒。
      3.空置三十日以上。
      4.引進SPF哨兵豬兩週,確認無第九點第四款及第五款疾病項目。
(四)人員訓練:
      1.依動科所編著之SPF豬飼養管理推廣手冊訓練辦理。
      2.經動科所SPF技術小組核可方式辦理。


七、第四點第三款所定豬隻來源如下:
(一)母豬:由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將懷孕一百十三日之母豬運送至動科
   所SPF實驗室進行剖腹生產。
(二)初代SPF豬之飼養及運送:在動科所SPF實驗室飼養至第六週至第八
   週齡,由動科所以SPF運輸車運送至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牧場。
(三)商業化SPF豬生產,以初代SPF豬作為種豬進行生產,除加強生物安
   全管制外,可依一般豬隻飼養方式進行第二代SPF豬之生產。


八、第四點第四款所定豬場管制方法如下:
(一)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依第十點確實執行管制。
(二)動科所SPF技術小組得不定時前往SPF豬場查核管制作業。


九、第四點第五款所定豬場疾病監測方法如下:
(一)現場檢查:由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自行每天檢查,依臨床症狀及生
   產效率評估等作成記錄、並提供 SPF技術小組三個月一次的監測評
   估之用。
(二)血清學檢查:三個月一次,由動科所SPF技術小組負責SPF豬特定疾
   病之追蹤檢驗。按百分之九十五可信度、百分之二十感染率,至少
   抽樣採血檢查十四頭豬隻。
(三)屠宰場檢查:由動科所 SPF技術小組負責,每三個月按百分之九十
   五可信度、百分之二十感染率,至少抽樣檢查十四頭豬隻,並進行
   萎縮性鼻炎、黴漿菌肺炎、放線桿菌肺炎、豬赤痢及疥癬等病之檢
   查。但SPF豬場無豬隻上市者,得免除檢查。
(四)SPF特定疾病項目與檢驗方法
 

疾病項目

檢驗方法

萎縮性鼻炎

臨床症狀、鋸鼻檢查(第二前臼齒橫鋸)、細菌分離

黴漿菌肺炎

臨床症狀、細菌分離、肉眼病變、組織病理

假性狂犬病

血清學診斷(SNgE ELISA

放線桿菌胸膜肺炎

臨床症狀、細菌分離、肉眼病變、組織病理

豬赤痢

臨床症狀、肉眼檢查、細菌分離

疥癬

豬耳垢鏡檢


(五)必要時,得另再監測前款以外之其他疾病項目,包括豬瘟、口蹄疫
   、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第二型豬環狀病毒等,其檢驗方法由動科
   所定之。


十、商業化SPF豬場之飼養管理:
(一)環境管制:
   1.建場位置:為避免豬隻互相感染疾病,新建 SPF豬場或傳統豬場
    重建為 SPF豬場時,其地點應遠離其他一般豬場;且不宜建置在
    交通要道上,該SPF豬場應設置禁止車輛及訪客進入之標誌。
   2.圍籬:設置可隔絕第三人、豬及其他動物接觸豬群之圍籬。
(二)人員管制:
   1.謝絕訪客:原則不允許第三人進入豬場。但必要時,入場訪客於
    入場前七十二小時內不得拜訪其他豬場,並應經淋浴、換衣、換
    靴及消毒等程序,始能入場。
   2.專人管理: SPF豬場的員工應為專職人員,禁止在外兼營畜牧獸
    醫工作。
(三)車輛管制:
   1.場外飼料車不得駛入場。該車僅得停放於圍籬邊,將飼料輸入至
    圍籬牆內之散裝飼料桶內。
      2.場外運豬車不能駛入場,僅於圍籬邊裝載豬隻。
   3.SPF豬運輸車只能裝載SPF豬,並應於每次使用後澈底清洗消毒。
   4.SPF豬場內之車輛限於場內使用,不得駛出場外。
(四)豬場飼養管理作業管制:
   1.SPF豬場限於飼養SPF豬。
      2.工作人員進入SPF豬場,應淋浴、換穿豬場專用之工作服、膠鞋、
    頭帽、口罩、手套,且洗手與踏腳消毒後始能入場。
   3.飼養管理與獸醫用器械應先消毒後始能攜入SPF豬場使用。
   4.袋裝飼料之外包裝應消毒後,始得移入豬舍。
      5.定期清洗、消毒豬舍、豬欄及運動場。
   6.依規定實施各種疫苗預防注射與驅蟲,其疫苗應使用死毒疫苗(
    豬瘟除外),且保留至少百分之十未注射疫苗豬隻,以作為哨兵
    動物使用。但依第九點第五款規定申請監測其他疾病項目者,不
    在此限。
      7.豬隻飼養之其他管理依一般豬場方式為之。
(五)新基因引進之管制,應符合下列各款方法之一:
    1.人工授精:精液應採自其他SPF豬場之公豬。
   2.胚移置:以無菌手術執行。
   3.寄養制度:外場的懷孕母豬以無菌操作的手術取出仔豬,立即裝
    入 SPF運輸箱中送入SPF豬場,取出仔豬交由同期分娩的SPF母豬
    代養。
   4.由SPF實驗室生產培育初代SPF豬供更新用。
   5.自其他SPF豬場引進SPF成豬。
五、前點第一款所定資料審查、評估及現場勘查,其項目包括交通、地形

十一、養豬場申請SPF豬場認證,應經動科所SPF技術小組認定符合設立者
   ,核發 SPF豬場證書,其有效期限為一年,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
   無未依規定定期執行監測者,得申請換發。


十二、認證合格之 SPF豬場飼養管理及疾病監控等管制措施,應定期依本
      要點進行管理,並提供樣品以供相關檢查。未依規定定期執行監測
      之 SPF豬場,證書效期屆滿後失效,由動科所自網頁移除,同時通
   知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


十三、 SPF豬場認證名單及認證查核作業內容與疾病監測報告,應刋登於
   動科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網頁。


十四、認證通過之 SPF豬場,已依第九點第五款規定申請監測豬瘟及口蹄
   疫合格者,應檢附認證核可文件向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提出免注射
   豬瘟及口蹄疫疫苗之申請,該動物防疫機關核准後,將名冊分別報
   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及動植物
   防疫檢疫局備查。


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及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成查核小組,定期
   或不定期前往動科所查核認證作業。


十六、本要點有關證照、書、表、記錄和證明文件之格式,由動科所定之
   。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