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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0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各機關出版品管理作業規定
民國 88 年 12 月 15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本會暨所屬各機關出版品
    管理與流通,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作業
    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出版品,係指以本會經費及名義印製、出版或發行之
    書刊及物品,其範圍規定如下:
(一)圖書:指法規、概況、簡介、施政工作及成果報告、專論、研究報
      告、會議報告、指南、名錄、目錄索引等出版品,但機密性圖書除
      外。
(二)連續性刊物:指公報、年報、統計報告及其他定期或不定期連續性
      出版之政令宣導、學術性研究成果報告或技術推廣服務等刊物。
(三)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指磁片、光碟、地圖、掛圖、視聽資
      料、微縮資料等出版品。


三、本會暨所屬各機關應指定專責管理單位或人員,辦理出版品之編號、
    寄存及銷售等事項。所屬各機關專責管理單位或人員名單應知會本會
    並副知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專責管理單
    位調整或人員異動時,亦同。


四、本會暨所屬各機關之出版品印製前,出版單位應先填寫編號申請單(
    如格式一、格式二、格式二之一),由專責管理人員依「政府出版品
    統一編號作業規定」、「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編定方式」及「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暨所屬各機關出版品統一編號機關代碼表」利用政府出版
    品網(網址:http://open.nat.gov.tw)上網作業或人工作業方式編
    定統一編號,並檢送二份編號申請單向國家圖書館辦理國際標準書號
    (ISBN)、預行編目(CIP)或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
    前項編號申請單若以人工作業方式辦理,應同時分送本會及研考會各
    一份。
    本會出版品管理作業流程如格式二之二。


五、申請編號之出版品應以印製成本為計算基礎自行定價,或依研考會提
    供之參考示例(如格式三)定價,並得依「政府出版品銷售作業規定
    」,視版稅、管銷費用、委託代售費用、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等
    因素考量增減之。


六、本會暨所屬各機關出版品之出版或銷售,應依「政府出版品銷售作業
    規定」辦理。
    委託出版或合作出版之出版品,得訂定相關合約書(如格式四、格式
    四之一)。本會暨所屬各機關所出版之出版品,如因外界反應良好與
    需求殷切再版或再刷時,得比照辦理。


七、由本會補助(或委託)之計畫執行成果報告,如係統籌計畫之執行成
    果報告彙編、單一專案計畫執行成果報告(含編書專案計畫或子計畫
    )或正式出版形式之研究報告,應以統籌機關或執行機關為出版單位
    ,並應明列計畫編號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或委託)計畫」字
    樣。出版單位如係本會所屬機關,則依第四點規定辦理,如非本會所
    屬機關應依規定洽本會申請辦理編號、定價及流通事宜。


八、為統一本會出版品之形制規格,本會暨所屬各機關自行出版及本會經
    費補助(或委託)之計畫執行成果報告等出版品應依「政府出版品基
    本形制注意事項」規定印製。


九、本會暨所屬各機關之出版品應依「政府出版品寄存服務作業規定」及
    分發寄存名單辦理出版品寄存服務。本會暨所屬各機關發行之出版品
    ,應送研考會及國家圖書館各二份。


十、本會暨所屬各機關之出版品除提供政府出版品展售外,得依「政府出
    版品銷售作業規定」自行選擇出版品銷售管道,並應與代售單位訂定
    展售或總經銷合約書(如格式五、格式六),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委
    託代售之酬勞由雙方洽定之,但不得超過出版品定價之百分之四十,
    銷售款項應悉數繳交國庫。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