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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
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部分規定如下:
一、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三項「植物名稱及其部位國
  家或地區」欄增列孤挺花屬及葡萄風信子屬為穿孔線蟲之非寄主。
二、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二十八項及乙、有條件輸入
  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二點第一項「植物名稱及其部位國家或
  地區」欄增列黃秋葵為地中海果實蠅之非寄主。
三、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三十二項「植物名稱及其部
  位國家或地區」欄刪除(3)菸草之部分形容文字。
四、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三十五項至第三十七項「植
  物名稱及其部位國家或地區」欄中修正黃秋葵之學名。
五、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三點第二項、第五點第二項及乙、
  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五點第一項刪除「查證所需費用由輸
  出國或進口單位負擔」等文字,以利查證行程安排及作業獨立性。
六、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八點(一)1、隔離期間至少二年
  增列植物之學名並修正部分中文名稱,以利明確判定。
法規內容:
詳見附件0「1000331檢疫規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