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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
民國 98 年 03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部分規定如下:
一、修正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二十八項及第二十九項
  及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二點第八項,「國家或地區」
  欄中「塔斯馬尼亞省」為「塔斯馬尼亞州」。
二、修正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八項、第九項、第十
  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第二十項之「植物名稱及其部
  位」欄中寄主植物種類及其學名,另「國家或地區」欄增列部分國家
  為疫區。
三、刪除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二項、第八項、第九
  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第二十項、第二十七
  項及第二十八項之「檢疫條件」欄中「否則應在輸入前經適當之檢疫
  處理」等文字。
四、增列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三十一項「國家或地區
  」欄美國蒙大拿州為黃金線蟲非疫區,並開放該州產種用馬鈴薯輸入
  ,另「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分別列成「蒙特內哥羅」、「塞爾維亞
  」二個國家。
五、修正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十七項、第二十四項
  、第二點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及第十項「病蟲害名稱」欄所列學
  名六種。
六、修正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四十九項「植物名稱及
  其部位」欄:修正「下列植物之全部、部分(花、果實、種子及不帶
  樹皮之原木、薪材、莖除外」為「下列植物生植株之全部、部分(花
  、果實、種子除外)」,另,增列冷杉屬、槭屬等四十一種寄主植物
  。
七、增列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三十四項櫟樹猝死病
  菌規定。
八、刪除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二點第十項櫟樹猝死病菌規
  定。
九、刪除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二點第一項「國家或地區」
  欄中之秘魯以及「檢疫條件」欄內第1、(3)說明。
十、增列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二點第十二項有關秘魯
  產葡萄依秘魯產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辦理輸入之規定。
十一、訂定「秘魯產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
十二、修正「澳大利亞產地中海果實蠅或昆士蘭果實蠅寄主鮮果實輸入檢
   疫條件」部分規定內容。
十三、增列昆蟲類Dasineura mali(蘋果癭蠅)、Delia antique(蔥地
   種蠅)、Delia platura(灰地種蠅)、Myzus ornatus(堇菜瘤蚜
   )及Tessaratoma papillosa(荔枝椿象);蟎類Aculus schlech-
   tendali(蘋果銹蜱)、Eotetranychus carpini(鵝耳櫪始葉蟎)
   、Eotetranychus pruni(李始葉蟎)、Epitrimerus pyri(梨銹
   蜱)、Tetranychus canadensis(加拿大葉蟎)及Tetranychus
   mcdanieli(麥氏葉蟎)於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十
   點植物有害生物清單中。
十四、刪除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二點第三項規定。
十五、刪除「荷蘭產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第一點第四款供果區之設置條
   件中「附帶果莖(fruit stem)之串收番茄僅限自以人工栽培介質
   (岩棉)栽植之維斯特蘭及德克林供果區指定溫室」等文字。
十六、修正「南韓產桃蛀果蛾寄主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第四款「
   …當年…」為「…該生產季…」,以配合第八點第六款之用法。
法規內容:
詳見附件0「980303檢疫規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