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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
民國 97 年 08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部分規定如下:
一、修正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3項穿孔線蟲規定
  「植物名稱及其部位」欄中25項植物中文名稱或學名,以及「國家或
  地區」欄中,增列38個國家或地區為疫區。
二、修正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5項柑桔黃龍病規
  定「植物名稱及其部位」欄中,增列2項植物;「國家或地區」欄中
  ,增列16個國家為疫區,刪除西非洲;「禁止原因(病蟲害名稱)」
  欄中,修正「柑桔黃龍病」為「非洲型柑桔黃龍病」。
三、修正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37項番石榴果實
  蠅規定「植物名稱及其部位」欄中,補充8項植物中文名稱或學名、
  增列17項植物;「國家或地區」欄中,修正「中國大陸」為「中國」
  。
四、增列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51項墨西哥果實
  蠅規定及刪除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二、3、墨西哥
  果實蠅規定。
五、增列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52項西印度果實
  蠅規定及刪除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二、4、西印度
  果實蠅規定。
六、增列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53項南美果實蠅
  規定及刪除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二、6、南美果實
  蠅規定。
七、增列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54項黑果實蠅規
  定及刪除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二、25、黑果實蠅
  規定。
八、增列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55項 Xylella
  fastidiosa規定。
九、修正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7項馬鈴薯蠹蛾
  規定「植物名稱及其部位」欄中,增列1項植物,刪除馬鈴薯、番椒
  等6項植物並修正為茄科;「國家或地區」欄中,增列33個國家或地
  區為疫區;「檢疫條件」欄中,刪除「否則應在輸入前經適當之檢疫
  處理」等文字。
十、修正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14項西方花薊
  馬規定「植物名稱及其部位」欄中,補充2項植物中文名稱或學名,
  增列95項植物;「國家或地區」欄中,將墨西哥移至北美項下;增列
  9個國家或地區為疫區;「檢疫條件」欄中,刪除「否則應在輸入前
  經適當之檢疫處理」等文字。
十一、修正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19項莖線蟲
   規定「植物名稱及其部位」欄中,補充33項植物學名,增列8項植
   物之種子;「國家或地區」欄中,增列11個國家或地區為疫區;「
   檢疫條件」欄中,刪除「否則應在輸入前經適當之檢疫處理」等文
   字。
十二、修正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20項馬鈴薯
   腐敗線蟲規定「植物名稱及其部位」欄中,補充等2項植物學名,
   增列67項植物;「國家或地區」欄中,增列8個國家或地區為疫區;
   「檢疫條件」欄中,刪除「否則應在輸入前經適當之檢疫處理」等
   文字。
十三、修正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21項馬鈴薯
   晚疫病菌A2型規定「植物名稱及其部位」欄中,補充番茄之植物學
   名;增列茄屬及刪除馬鈴薯及龍葵等2項茄屬植物;「國家或地區」
   欄中,將墨西哥移至北美洲項下,「韓國」修正為「南韓」;增列
   21個國家或地區為疫區;「病蟲害名稱」欄中,修正馬鈴薯晚疫病
   菌A2型之學名為Phytophthora infestans A2 Mating Type;「檢
   疫條件」欄酌作文字修正。
十四、修正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26項刺足根
   蟎規定「植物名稱及其部位」欄中,修正9項植物中文名稱或學名,
   增列蔥5項植物。「國家或地區」欄中,修正「中國大陸」為「中國
   」,增列3個國家或地區為疫區。
十五、增列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33項波斯菊
   白斑病規定。
十六、增列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十點之真菌類項下
   Entyloma holwayi H. & P. Sydow。
法規內容:
詳見附件0「970814檢疫規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