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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
民國 97 年 07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部分規定如下:
一、修正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一項、第四項、第六項
  、第九項、第十一項、第十三項、第十四項、第十七項至第二十項、
  第二十三項至第二十五項、第四十四項至第四十九項「禁止原因(病
  蟲害名稱)」欄所列之學名及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
  點第十七項、第二十四項、第二點第五項至第七項及第十項「病蟲害
  名稱」欄所列學名6種。
二、修正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四十七項「禁止原因(
  病蟲害名稱)」欄,增列Sternochetus frigidus(Fabricius)為檬
  果象鼻蟲學名之同種異名。
三、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二點第一項之「檢
  疫條件」欄中內容如下:
 (一)修正「輸入地中海果實蠅發生國家或地區鮮果實檢疫處理要點」,
   名稱並修正為「輸入地中海果實蠅發生國家或地區鮮果實檢疫條件
   」。
 (二)修正「荷蘭產鮮果實輸入檢疫處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荷蘭產
   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
 (三)依據智利調整其國內行政區之劃分,修正「智利產鮮果實輸入檢疫
   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智利產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
   。
四、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二點第三項「檢疫
  條件」欄中「荷蘭產鮮果實輸入檢疫處理要點」為「荷蘭產鮮果實輸
  入檢疫條件」。
五、為符實際需求,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二
  點第五項「檢疫條件」欄中「輸入木材檢疫作業及處理要點」部分規
  定,名稱並修正為「輸入木材檢疫條件」。
六、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二點第六項「檢疫
  條件」欄中「日本產桃蛀果蛾寄主鮮果實輸入檢疫作業要點」,名稱
  並修正為「日本產桃蛀果蛾寄主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
七、為強化輸入檢疫措施,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
  件第二點第七項「檢疫條件」欄中「南韓產桃蛀果蛾寄主鮮果實輸入
  檢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南韓產桃蛀果蛾寄主鮮果
  實輸入檢疫條件」。
八、刪除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十點有關昆蟲類之
  Sternochetus frigidus、細菌類之Xylella fastidiosa 及真菌類之
  Valsa ambiens。
法規內容:
詳見附件0「970729檢疫規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