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辦理植物種苗試驗研究與應用推廣,特設種苗改良繁
殖場(以下簡稱本場),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第 2 條
本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植物健康優良種苗繁殖及供應、種子品質驗證及量產等技術研發。
二、植物種苗有害生物之診斷、監測及防治技術研發。
三、植物種子調製技術之研發及應用。
四、作物品種改良、品種檢定之技術研發及植物品種權之保護應用。
五、植物種苗生物技術、基因轉殖技術等研發、檢測及應用。
六、植物種苗技術推廣、科技計畫管理保護與種苗產業推動及輔導。
七、其他有關植物種苗試驗之研究及推廣事項。
第 3 條
本場置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場長一人,兼任。
第 4 條
本場置秘書,兼任。
第 5 條
本場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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