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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
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
    執行土石流災害防救應變措施,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災害緊急應
    變小組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任務:
(一)配合本會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與中央及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
      ,處理土石流災害應變措施,適時發布土石流警戒區。
(二)加強土石流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
      調、聯繫事宜。
(三)掌握土石流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本會及各級政府相關單
      位應變處理。
(四)土石流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五)土石流災害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協調、調度及支援事項。
(六)土石流災害達行政院訂定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甲級災害規
      模時,提出成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及
      指定指揮官之具體建議。
(七)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經研判有
      必要時,提出成立「土石流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指定指揮官之具
      體建議。
(八)其他有關土石流災害防救事項。


三、組成: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置指揮官一人,由局長兼任,綜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
      副指揮官四人,由副局長二人、主任秘書及總工程司兼任,除代表
      本會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外,並襄助指揮官處理本小組災害應變
      事宜;委員若干人,由副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各組室組長、主任
      兼任,並得視實際需要敦請專家、學者參與。
(二)本小組成立時置執行長一人,由土石流防災中心(以下簡稱防災中
      心)主任兼任,襄助指揮官及副指揮官綜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
(三)本小組成立時置輪值主管一人,由本局相關業務組科長兼任,並由
      各業務組組長指派業務嫻熟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四)本局派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分析研判組人員,由各業務組副組長、
      簡任正工程司或本局及台北分局指派人員擔任,辦理本小組與中央
      災害應變中心相關聯繫事宜。


四、設置地點
    本小組設於本局,並得視需要由執行長報請指揮官另行指定。


五、成立時機:
(一)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
        或海上颱風警報後,經防災中心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地點及人員:
     (1)本小組:輪值主管一人、防災中心一人。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分析研判組:週一至週五期間由臺北分局指
          派一人進駐,週六、週日及假日由本局指派一人進駐。
      3.輪值時間:
     (1)本小組:採二班制,每班輪值十二小時(每日八時及二十時交
          接)。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分析研判組:原則採每日二班制,每班輪值
          十二小時(每日八時及二十時交接),或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輪值規定彈性調整。
      4.預估影響範圍內之本局所屬分局,必要時應配合三級開設,成立
        該分局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分局緊急應變小組)
        。
(二)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
     (1)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經防災中心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已發布土石流紅色警戒區,或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同步二級
          開設。
      2.進駐地點及人員:
     (1)本小組:輪值主管一人、防災中心及監測管理組共二人、保育
          治理組二人、農村建設組一人。
     (2)資訊機房:秘書室及綜合企劃組資訊管理科若干人。
     (3)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分析研判組:由本局指派一人進駐。
      3.輪值時間:
     (1)本小組:採二班制,每班輪值十二小時(每日八時及二十時交
          接),開設期間得由執行長視狀況調整部分人力。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分析研判組:原則採每日二班制,每班輪值
          十二小時(每日八時及二十時交接),或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輪值規定彈性調整。
      4.預估影響範圍內之本局所屬各分局,應配合二級開設,成立分局
        緊急應變小組。
      5.為因應或預見重大災情,必要時本小組得提昇為一級開設。
(三)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或配合中央災害應
        變中心一級開設。
      2.進駐地點及人員:
     (1)本小組:輪值主管一人、防災中心及監測管理組共二人、保育
          治理組二人、農村建設組二人、綜合企劃組一人。
     (2)資訊機房:秘書室及綜合企劃組資訊管理科若干人。
     (3)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分析研判組:由本局指派一人進駐。
      3.輪值時間:
     (1)本小組:採二班制,每班輪值十二小時(每日八時及二十時交
          接),開設期間得由執行長視狀況調整部分人力。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分析研判組:原則採每日二班制,每班輪值
          十二小時(每日八時及二十時交接),或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輪值規定彈性調整。
      4.預估影響範圍內之本局所屬各分局,應配合一級開設,成立分局
        緊急應變小組。


六、業務分工
(一)土石流防災中心:辦理本小組之幕僚作業,支援分析研判及發布土
      石流警戒區。
(二)監測管理組:支援分析研判及發布土石流警戒區。
(三)保育治理組: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主管之災害現勘與緊急處
      理。
(四)農村建設組: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主管之災害現勘與緊急處
      理。
(五)綜合企劃組: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
(六)秘書室:辦理本小組行政支援事宜。
(七)本局所屬各分局:成立分局緊急應變小組,辦理災情通報、現勘與
      緊急處理核定。


七、作業程序:
(一)本小組成立後,防災中心應通知相關人員進駐,並依第五點規定通
      知本局所屬分局成立分局緊急應變小組,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必要時得邀集本會相關單位派員共同處理災害防救事宜。
(二)本小組進駐人員,應接受本小組輪值主管之指揮、協調及整合。
(三)本小組開設後,指揮官得視狀況召集本局相關單位召開防救災會報
      ,瞭解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四)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進駐人員應掌握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
      相關災情,隨時向執行長或輪值主管報告處理狀況。
(五)進駐人員應詳實記錄本小組成立期間相關處理措施,送防災中心彙
      辦。
(六)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八、配合事項:
(一)本局各單位應積極配合本小組、本會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及派駐中央
      災害應變中心人員之運作。
(二)林班地之土石流災害查報、救助及災害防救與緊急應變事宜,由本
      會林務局辦理,並副知本局。
(三)本局所屬分局應配合本作業規定,訂定或修正分局緊急應變小組相
      關作業規定。


九、降低開設等級及撤除時機:
    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後,得由執行長或輪值主管
    請示指揮官後降低開設等級或撤除本小組。


十、獎懲
    本小組成立期間,防救災作業成效卓著並有具體事蹟者,依相關規定
    敘獎;其執行不力致影響救災作業者,則依相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