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
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場長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場長襄助場長處理場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場設下列課、室、分場及站:
一、茶作技術課。
二、製茶技術課。
三、茶葉機械課。
四、產業服務課。
五、行政室。
六、魚池分場。
七、文山分場。
八、臺東分場。
九、凍頂工作站。
十、南投農藥檢驗站。
第 5 條
茶作技術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茶樹遺傳育種。
二、茶樹種原蒐集及利用。
三、茶園栽培管理。
四、茶樹生理研究。
五、茶樹有害生物診斷、監測及防治技術。
六、茶園土壤肥料。
七、茶園水土保持。
八、茶園氣象環境。
九、茶葉調製用香花作物栽培。
十、其他有關茶作研究事項。
第 6 條
製茶技術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茶葉製造加工技術及製茶品質之控制。
二、茶葉品質之鑑定。
三、茶葉多元化產品之研發。
四、茶葉化學成分之萃取及利用。
五、茶葉精製包裝技術。
六、其他有關製茶技術研究事項。
第 7 條
茶葉機械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茶園機械研發及改良。
二、製茶機械研發及改良。
三、茶園灌溉技術研發及改良。
四、其他有關茶葉機械研究事項。
第 8 條
產業服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茶業推廣技術研究。
二、茶業產製銷技術訓練。
三、茶業產銷班經營管理輔導。
四、輔導茶區茶葉分級包裝。
五、製作茶業教材及推廣刊物。
六、茶業相關技術問題解答及建構茶業產銷知識管理系統。
七、科技計畫管理與研發成果保護及管理運用。
八、其他有關茶產業服務之研究及輔導事項。
第 9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10 條
本場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1 條
本場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魚池分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南部茶區茶葉產製技術之研究改良。
二、茶樹優良品種培育之改良及利用。
三、輔導中南部茶區茶樹栽培、合理化施肥、安全用藥及茶園水土保持。
四、中南部茶區茶樹有害生物診斷、監測及輔導防治技術。
五、輔導中南部茶區各種茶類製造加工技術、分級包裝及多元化產品研發。
六、其他有關中南部茶區茶業之研究及輔導事項。
第 13 條
文山分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北部茶區茶葉產製技術之研究改良。
二、茶樹優良品種培育之改良及利用。
三、輔導北部茶區茶樹栽培、合理化施肥、安全用藥及茶園水土保持。
四、北部茶區茶樹有害生物診斷、監測及輔導防治技術。
五、輔導北部茶區各種茶類製造加工技術、分級包裝及多元化產品研發。
六、其他有關北部茶區茶業之研究及輔導事項。
第 14 條
臺東分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東部茶區茶葉產製技術之研究改良。
二、茶樹優良品種培育之改良及利用。
三、輔導東部茶區茶樹栽培、合理化施肥、安全用藥及茶園水土保持。
四、東部茶區茶樹有害生物診斷、監測及輔導防治技術。
五、輔導東部茶區各種茶類製造加工技術、分級包裝及多元化產品研發。
六、其他有關東部茶區茶業之研究及輔導事項。
第 15 條
凍頂工作站掌理下列事項:
一、凍頂茶區茶葉產製技術之研究改良。
二、茶樹優良品種培育之改良及利用。
三、輔導凍頂茶區茶樹栽培、合理化施肥、安全用藥及茶園水土保持。
四、凍頂茶區茶樹有害生物診斷、監測及輔導防治技術。
五、輔導凍頂茶區各種茶類製造加工技術及分級包裝。
六、其他有關凍頂茶區茶業之研究及輔導事項。
第 16 條
南投農藥檢驗站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內茶葉農藥殘留之監測及評估。
二、研究農藥在茶葉中之分布、消退及安全評估。
三、研究茶葉農藥殘留之檢驗方法。
四、茶農安全用藥輔導及教育講習。
五、其他有關茶葉農藥殘留之檢測事項。
第 17 條
本場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8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