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為執行各項災害防救應變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規定,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以下簡稱本
小組) 。
二、本小組之任務:
(一) 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處理災害應變措施。
(二) 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 (單位) 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
繫事宜。
(三) 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四) 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五) 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協調、調度及支援事項。
(六) 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三、組成:
(一)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任委員兼任;副召集人三人,由副主任
委員兼任;委員若干人,由主任秘書、相關處室主管及漁業署、農
糧署、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林務局、水土保持局、農業金融局等機
關首長兼任;並得依實際需要請專家、學者參與。
(二) 本小組成立時由召集人指定指揮官一人,綜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
;指揮官得指定副指揮官一人至二人,襄助指揮官處理本小組應變
事宜。
(三) 各相關機關 (單位) 於本小組成立時,應即指派對業務嫻熟人員進
駐作業指定地點,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四、成立時機:
(一) 本會主管災害達行政院訂定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甲級災害
規模 (如附表) ,或有情況緊急時,經各該災害主管機關首長或單
位主管認有需要成立時,該機關首長 (單位主管) 應主動報告召集
人災害規模及災情,並提出成立本小組及指定指揮官之具體建議,
經召集人同意後成立。其他重大農業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成立時機
,準用本款規定辦理。
(二) 其他部會主管災害經奉核定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本會需配合成
立本小組時,由本會秘書室簽報召集人同意後成立。
前二款之報告應以書面為之。但情勢緊急時,得先口頭報告,並儘
速補提書面報告。
五、本小組幕僚分工及設置地點:
(一) 旱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由農田水利處主管,地點設於會本部。
(二) 寒害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由農糧署主管,地點設於該署。
(三) 漁船海難緊急應變小組,由漁業署主管,地點設於該署。
(四) 動植物疫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由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主管,地點設
於該局。
(五) 森林火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由林務局主管,地點設於該局。
(六) 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由水土保持局主管,地點設於該局。
(七) 其他重大農業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設置地點,由各該業務主管機關
報請召集人指定之。
(八) 其他部會主管災害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本會需配合成立本小組
時,由本會秘書室主管,地點設於會本部。
本小組設置地點得視需要,經各災害主管機關 (單位) 報請召集人另
指定之。
六、任務分工:
本小組進駐機關 (單位) 之任務如下:
(一) 畜牧處:督導辦理畜禽產業災害查報、救助及災害防救與緊急應變
事宜。
(二) 輔導處:督導辦理農、林、漁、牧業災害救助、補助及農、漁民災
害防救宣導等有關事宜。
(三) 農田水利處:督導辦理農田水利、旱災及其他主管業務之災害防救
與緊急應變事宜。
(四) 統計室:督導災情查報、彙整災情統計等災害防救與緊急應變事宜
。
(五) 政風室:督導協調本會各單位辦理災害防救與緊急應變,以及維護
機關設施安全有關事宜。
(六) 秘書室:督導辦理會本部災害防救與緊急應變,以及本小組行政支
援事宜。
(七) 漁業署:
1.漁船海難成立本小組之幕僚作業與督導事項。
2.督導辦理漁港、漁船、養殖漁業及其他主管業務之災害查報、救
助災害防救與緊急應變事宜。
(八) 農糧署:
1.寒害成立本小組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及督導事項。
2.督導辦理公糧儲存調撥、糧食供需及農糧產業災害之查報、救助
及災害防救與緊急應變事宜。
(九)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動植物疫災成立本小組之幕僚作業與督導事項。
2.督導辦理動植物病蟲害防疫、進出口檢疫及其他主管業務之災害
防救與緊急應變事宜。
(十) 林務局:
1.森林火災成立本小組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與督導事項
。
2.督導辦理森林火災及上游集水區、林道、林業工程、森林遊樂區
等主管業務之災害查報、救助及災害防救與緊急應變事宜。
(十一) 水土保持局:
1.土石流災害成立本小組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與督導
事項。
2.督導辦理土石流災害防救及其他主管業務之災害防救與緊急應
變事宜。
3.農業金融局:督導辦理農、林、漁、牧業災後重建之低利貸款
及利息補貼。
七、作業程序:
(一) 本小組成立後,各該災害主管機關 (單位) 應視災害規模,通知業
務相關機關 (單位) 至作業指定地點進駐,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部會派員共同處理災害防救事宜。
(二) 各機關 (單位) 進駐本小組之人員,應接受本小組指揮官或副指揮
官之指揮、協調及整合。
(三) 各機關 (單位) 派員進駐本小組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應立即召開
災害防救準備會議,瞭解相關機關 (單位) 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
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四)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機關 (單位) 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機
關 (單位) 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
官報告處理狀況。
(五) 本小組撤除後,各進駐機關 (單位) 應詳實記錄本小組成立期間相
關處置措施,送當次災害業務主管機關 (單位) 彙整陳報,並會知
本會秘書室。
(六) 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 (單位) 依權責繼續辦理。
八、各災害業務主管機關 (單位) 應就災害性質及主管立場,訂定或修正
所主管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相關作業規定。
九、多種災害發生之處理模式:
(一) 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 (單
位主管) ,應即分別報請召集人,決定分別成立本小組並分別指定
指揮官;或指定由其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成立本小組並指定指
揮官,統籌各項災害之指揮、督導與協調。
(二) 本小組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之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首長 (單位主管) ,仍應即報請召集人,決定併同本小
組運作,或另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及指定其指揮官。
十、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 縮小編組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無緊急
應變任務需求時,指揮官得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辦理,以口頭
或書面報請召集人核可後縮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緊急應變任務
需要之進駐人員予以歸建。
(二) 撤除時機: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
關 (單位) 自行辦理,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指揮官得依中央災
害應變中心指示辦理,以口頭或書面報請召集人核可後撤除本小組
。
十一、各機關 (單位) 相關人員應積極配合本小組及本會派駐中央災害應
變中心人員之運作。其救災作業成效卓著並有具體事蹟者,依規定
敘獎;其執行不力致影響救災作業者,則依相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