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辦理茶業試驗研究改良及推廣,特設茶業改良場(以
下簡稱本場),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第 2 條
本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茶樹育種、生理遺傳、栽培管理、茶樹保護、茶樹有害生物疫情監測
與管理、茶園氣象環境、茶園水土保持、茶葉調製用香花作物栽培管
理及土壤肥料之改進等試驗研究。
二、茶葉製造方法、茶葉保健功效與多元化產品開發、品質鑑定、精製包
裝貯存及茶葉化學分析之改良等試驗研究。
三、茶園機械、製茶機械及茶園灌溉等試驗研究。
四、茶業資訊與視聽教材、茶業經營與產銷等研究計畫、茶業試驗成果之
示範觀摩與推廣教育訓練、科技計畫管理與研發成果保護及管理運用
。
五、茶葉農藥殘留檢驗及茶樹安全用藥教育訓練。
六、輔導各茶區之茶葉產製銷業務。
七、其他有關茶業試驗研究事項。
第 3 條
本場置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場長一人,兼任。
第 4 條
本場置秘書,兼任。
第 5 條
本場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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