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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
民國 99 年 08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部分規定如下:
一、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一點第十四項之「
  植物名稱及其部位」欄中「毛茛科」為「鐵線蓮屬」、「芍藥屬」及
  「毛茛屬」;刪除「檢疫條件」欄中「未檢附植物檢疫證明書者應予
  退運或銷燬」等文字。
二、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二點第八項「植物
  名稱及其部位」欄部分寄主植物,及葡萄柚學名。另增列「國家或地
  區」欄澳大利亞Sunraysia地區為地中海果實蠅非疫區。
三、於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二點第十二項「病蟲
  害名稱」欄,增列黑果實蠅。
四、修正「輸入木材檢疫條件」第四點第二款自「櫟樹猝死病菌」發生國
  家或地區輸入木材規定內容。
五、修正「輸入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檢疫條件」部分規定內容。
六、修正「日本產桃蛀果蛾寄主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及第四點規
  定內容。
七、修正「澳大利亞產地中海果實蠅或昆士蘭果實蠅寄主鮮果實輸入檢疫
  條件」部分規定內容。
八、修正「秘魯產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部分規定內容。
九、修正「輸入地中海果實蠅發生國家或地區鮮果實檢疫條件」第五點第
  一款規定內容。
十、修正「蘋果蠹蛾發生國家或地區蘋果輸入檢疫條件」甲、第四點及乙
  、第五點規定內容。
十一、刪除「荷蘭產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第五款規定。
十二、修正「智利產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第四點規定內容。
十三、修正「南韓產桃蛀果蛾寄主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第六款第
   一目規定內容。
十四、修正「荷蘭產穿孔線蟲寄主植物種苗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規定內
   容。
十五、修正「紐西蘭產蘋果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第十一款規定內容。
法規內容:
詳見附件0「990803檢疫規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