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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娛樂漁業漁船配額管理及登記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4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發展娛樂漁業及輔導娛樂漁業
    經營管理,特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各類漁港專、兼營娛樂漁業漁船最高艘數限制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 各類漁港專、兼營娛樂漁業漁船最高艘數由漁港所在地之直轄市或
      縣 (市) 政府決定後報本會核定,核定後有增列或調整最高艘數之
      必要時,亦同。
 (二) 本會認為有需要增列或調整第一類漁港專、兼營娛樂漁業漁船最高
      艘數限制時,得逕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修正。


三  訂有最高艘數限制之漁港或其最高艘數經調整修正報本會核定後,當
    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辦理公告受理登記,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
    三十日。


四  申請登記娛樂漁業漁船配額者,於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公告受理期
    間內,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漁港所在地漁會提出;經漁會依娛樂漁業漁
    船登記優先順序初步審核其資格後,核轉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
    辦理:
 (一) 申請書三份 (格式如附表一) 。
 (二) 身分證或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印本三份。
 (三) 取得配額後,依通知期限六個月內申請建造及經營滿一年後始得過
      戶之切結書三份 (格式如附表二) 。
 (四) 申請以原船改造或汰建參加登記者,應附以原船辦理建 (改) 造之
      切結書三份 (格式如附表三) 。

 (法源資訊編:附表一~三請參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報 第 16 卷 4 期
  308~310 頁)


五  受理登記期間,同一港口,每人申請登記艘數以一艘為限;申請之艘
    數如超過公告之最高艘數時,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按優先順序公
    開辦理抽籤核定,並將專、兼營娛樂漁業漁船核定名冊及候補人名冊
    送還漁會,另縣 (市) 政府應將二十噸以上者送本會漁業署依規定通
    知辦理建 (改) 造手續,未滿二十噸者由縣 (市) 政府逕行辦理。


六  娛樂漁業漁船登記優先順序如下:
    第一優先:同一漁會轄區不同船籍港領有漁業執照之娛樂漁業漁船有
              意以該船轉籍者。
    第二優先:設籍一年以上漁船船主有意於原設籍漁港,以該船改造或
              汰建經營娛樂漁業者。
    第三優先:同港籍或不同港籍而屬同一漁會會員,有意經營娛樂漁業
               者。
    第四優先:直轄市、縣 (市) 轄區內漁會會員有意經營娛樂漁業者。
    第五優先:本籍直轄市、縣 (市) 民有意願經營娛樂漁業者。
    第六優先:其他。
    以第二優先順序取得之配額,必須以原登記漁船辦理建 (改) 造手續
    。
    前項優先順序,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可視地方發展需要另行訂定,
    並報本會備查後辦理。


七  同一漁港內之正取配額全數完成申請建 (造) 造滿六個月,其候補名
    額應予取消。
    漁港娛樂漁業漁船最高艘數因調整而增加,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重
    新公告受理登記時,其先前公告所排定之候補名額,亦應一併公告取
    消。
    前二項候補名額取消時,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告知候補人,如因
    重新公告而取消候補名額時,應同時告知受理登記。


八  公告期滿後如有賸餘配額,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公告漁港別之賸
    餘配額,隨時受理登記,並依申請之先後順序核定,不受第六點之優
    先順序限制。
    前項賸餘配額受理申請,同一申請人於同一漁港一次得最高申請登記
    一艘賸餘配額,如同一申請人欲繼續申請者,應俟其已登記之配額皆
    取得娛樂漁業執照後為之。


九  核定之申請人應於通知限期六個月內依「漁業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及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之規定完成申請建 (改) 造手
    續,逾期取消其配額資格,由候補人依候補優先順序遞補。


一○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公告登記時,應將漁港娛樂漁業漁船停
      泊位置規劃完成圖一併公告。


一一  娛樂漁業漁船轉籍至非原船籍港,應先取得當地漁港之配額,始得
      辦理轉籍手續。


十二、現有娛樂漁業漁船主,於其漁船滅失或經營滿五年後擬汰換船隻再
      經營者,得申請保留該配額資格一次,經申請同意後,擬購置船隻
      繼續經營者,應於一年內完成汰換並取得娛樂漁業執照,如屬新建
      造船隻繼續經營者,應於二年內建造完成並取得娛樂漁業執照,逾
      期取消其配額資格。
      娛樂漁業漁船申請專供受託接駁大陸船員用途使用時,應先取得船
      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保留娛樂漁業漁船配額,始得
      為之;其保留配額期間,以核准從事接駁作業期間為準。


一三  娛樂漁業執照有效期限屆滿一年以上,經主管機關通知,仍未於指
      定期限內辦理換照者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漁業經營之核准或撤銷漁業
      執照者,其配額資格應予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