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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輸出入動物產品檢疫簡化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以下簡稱本局) 辦理輸出、輸
    入動物產品檢疫作業,為期有限檢疫人力資源作最有效之運用,針對
    低疫病傳播風險動物產品 (以下簡稱低風險動物產品) 簡化其檢疫作
    業程序,以提升檢疫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低風險動物產品,指下列產品:
(一)動物傳染病非疫區輸入之下列產品:
      1.符合「犬貓食品之輸入檢疫條件」之犬貓食品。
      2.符合「乾動物產品之輸入檢疫條件」之乾動物產品。
      3.符合「含肉加工產品之輸入檢疫條件」之產品。
      4.符合「調製動物飼料之輸入檢疫條件」之產品。
      5.經加工或調製處理之帶殼或不帶殼蛋類產品。
      6.鮮乳及乳製品,但生乳除外。
(二)自動物傳染病疫區輸入符合「犬貓食品之輸入檢疫條件」經高溫滅
   菌罐製之犬貓食品。
(三)輸出下列產品:
      1.動物毛、毛皮、羽毛及其製品。
      2.非供人類食用之動物皮及其製品。
      3.非屬輸入應施檢疫品目且來自同一生產設施並加註相同檢疫條件
    ,而在申報輸出檢疫前一年之期間已連續經臨場檢疫二批次以上
    合格之同類產品。
   4.非屬輸入應施檢疫品目且來自同一生產設施,無加註任何檢疫條
    件或依其它主管機關證明事項加註,而在申報輸出檢疫前一年之
    期間至少經臨場檢疫一批次以上合格之同類產品。
(四)其他經本局指定之動物產品。


三、輸入低風險動物產品時,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具輸入動物及其產品
    檢疫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所屬轄區分局或檢疫站申請檢疫
    :
 (一) 輸出國政府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
 (二) 提貨單 (Bill of Lading) 。
 (三) 其他相關文件。


四、輸出低風險動物產品時,輸出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具輸出動物及其產品
    檢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所屬轄區分局或檢疫站申請檢疫
    。


五、輸出、輸入低風險動物產品,其檢疫方式以書面審核為原則;經審核
  符合規定者,每十批抽一批執行臨場檢疫。未抽中案件必要時受理單
  位得執行臨場檢疫。


六、輸出、輸入低風險動物產品不須臨場檢疫者,受理單位於報驗申請書
    加蓋「簡化作業、書面審核」章戳後,核發輸出動物產品檢疫證明書
    或輸入動物及其產品檢疫證明書。


七、輸入低風險動物產品經檢疫結果判定為不合格者,除依相關檢疫規定
    辦理外,該輸入人其後報驗之同一產品暫停適用本要點。其後連續申
    報五批經逐批執行臨場檢疫合格,始得恢復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