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防範倉儲物資遭受不可抗力之
災害,及搶救處理受災物資,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倉儲物資,係指保管於政府、租用及委託倉庫內之本
會農糧署 (以下簡稱農糧署) 所有物資。稱委託倉庫者,指受農糧署
委託承辦公糧經收、保管、加工撥付業務之農會、合作社、工廠、公
司或行號。權責歸農糧署之倉庫建物及機械設備,於災害之防範及處
理,視同倉儲物資,適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三、農糧署及所屬各區分署 (以下簡稱分署) ,為防範及處理災害,應以
任務編組方式,由有關單位指派人員成立災害處理小組 (以下簡稱處
理小組) 。處理小組於平時,應督促各業務單位執行防災工作;於災
害發生時,應隨時掌握災情、指揮、督導處理有關災害工作。
四、儲存物資之倉庫 (以下簡稱倉庫) ,應於適當地點備置手電筒、梯子
、帆布、繩索等相關防災用具,以資緊急時使用。以上用具應由倉庫
負責人自行購置。
五、委託倉庫應指派人員經常檢查倉庫屋頂、牆壁、門窗、電線、水管、
四週排水溝渠及其他設備,如有損壞或老舊不堪用者,應即時修繕或
換裝。
六、委託倉庫對其所保管之倉儲物資,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如疏於防
範或對受災物資未妥加處理,致造成農糧署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
七、委託倉庫遇有颱風、豪雨、火警、地震、空襲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
警報消息,應即嚴加戒備,並派員加強巡邏,切實檢查各項設備。必
要時應將電源關閉,將易燃、易溶或易受災地點之物資移至安全處所
,並即時通知分署。除倉儲物資外,記載倉儲物資有關之帳簿、單據
及資料,應嚴加保護不得遭受損毀。
八、委託倉庫於災害發生時,對於受災物資除應及時儘力搶救外,應即迅
速將災情通報當地分署業務主管單位轉報處理小組以憑處理。
九、委託倉庫通報災害情形後,在勘查人員未到達前,對受災之倉儲物資
、倉庫建物及機械設備,應先作下列緊急措施:
(一) 受災倉儲物資應按受災程度分隔處理,並預防再度損害發生。
(二) 倉庫建物、機械設備受災情形輕微時,應儘速修繕。
(三) 重大災害在緊急措施處理之前,應先拍照留證。
十、分署處理小組接到災害報告後,應即督促主管業務單位,迅速派員會
同當地倉儲查核員實地勘查受害情形。
十一、勘查災害時,應查明受災物資之權屬,無法辨認權屬之物資,應就
災害當日倉儲物資總數量,按實際權屬比例劃分。
十二、勘查人員應查明物資受災之原因、狀況及數量報告分署後,會同委
託倉庫填造災害受災物資勘查報告表送分署。
分署處理小組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先以電話或傳真報告農糧署處理
小組,並填造災害受災物資統計表及受災情形速報表,送農糧署憑
辦。
十三、分署處理災害時,對受災物資應依損害程度先行加工或調撥或銷售
。如須作搬移翻倉、檢斤或改裝處理時,應先行評估其成本與效益
,必要時得報農糧署處理小組核示。
委託倉庫於災害發生後,因交通斷絕以致勘查人員或指派人員無法
到達執行任務時,對受災倉儲物資,得由當地倉儲查核員檢點受災
數量,會同填造災害受災物資勘查報告表後,作搬移、翻倉、檢斤
或改裝處理。
十四、委託倉庫處理受災物資,應逐日填造處理災害受災物資日報表報分
署核辦;派有駐區監督處理人員者,報告表應逐日交監督處理人員
會章證明。
十五、委託倉庫將受災物資依規定處理完畢後,品質未變化者應視同完好
品儘先處分;非屬完好品者,應即報分署派員指導,依受災程度予
以選別後,會同處理人員填造處理災害受災物資報告表送分署核辦
。
前項受災物資,米穀雜糧部分,應分別檢樣,送分署檢驗課室檢驗
。
十六、委託倉庫對已無利用價值或流失、溶失、埋沒、燒燬之倉儲物資,
應填具切結書並取得當地倉儲查核員之證明,連同處理災害受災物
資報告表送分署核辦。
十七、分署對受災倉庫建物及機械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受災較重之修繕工程,應專案報農糧署核辦。
(二) 緊急修繕工程費在規定限額以下者,得先行招商辦理後,檢同修
理工程概算詳細價目單報農糧署核備。
(三) 修繕費用由委託倉庫自行負擔者,由其自行辦理。
(四) 倉庫倒塌,機械毀壞者,應予照相存證,並填造固定資產損毀報
廢單,彙報農糧署辦理。
十八、分署對災害米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後,迅即詳列處理災害受災物資
統計表,報農糧署備查:
(一) 災害米穀可作釀酒原料者,應迅洽台灣菸酒公司收購,價款由農
糧署與台灣菸酒公司洽議;可作飼料或其他使用者,應按品質分
別等級,調查市價、估計價格、訂定標售時間,逕行辦理標售或
比價出售。
(二) 委託倉庫應將已無利用價值或流失、埋沒之米穀,先以該期別米
穀規定倉儲損耗之半數範圍內加以沖抵;如仍不足,得在規定倉
儲損耗範圍內沖抵,惟其不得報繳碾餘米;如再有超損時,得以
災害損耗轉報審計單位核辦。
(三) 分署之米穀加工及調撥等作業,應將災害米穀優先處理之。
十九、分署對災害雜糧,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後,報農糧署備查:
(一) 災害雜糧可作飼料或肥料用者,應即檢樣報本會核准後,辦理標
售或比價出售;可作食用者,按其種類作左列規定處分:
1.花生果應由委託倉庫辦理脫殼,委託倉庫無脫殼設備者,應送
鄰近工廠脫殼後,報請農糧署核准榨油,或以花生果辦理標售
或比價出售。
2.花生仁應即報農糧署核准後榨油或辦理標售。
3.其他災害雜糧,可作飼料原料使用者,應報由農糧署國產雜糧
銷售價格訂定小組,議定價格銷售。災害嚴重無其他利用價值
者,報農糧署核銷。
(二) 委託倉庫於災害處理結束後,應填「雜糧災害處理結束報告表」
送分署以憑報農糧署核辦。
(三) 雜糧災害情形嚴重必須緊急處分者,得迅速報農糧署核准後,辦
理比價或議價出售。
二十、受損之農機具經農糧署核定可修復者,應即修復;不能修復而可作
其他使用者,分署應予標售或比價出售後,詳列處分受損農機具明
細,報農糧署備查。
二十一、分署對委託倉庫處理受災物資情形,應逐日填造處理受災物資報
告表,送農糧署業務主管單位核轉處理小組憑辦。
二十二、農糧署處理小組,應依據分署所送處理受災物資報告表,隨時考
核、督導分署進行處理災害工作。
災害物資之轉請核銷工作,由處理小組督促各業務主管單位辦理
之。
二十三、分署對於災害嚴重之物資,應視實際情形依本注意事項有關規定
,作緊急處分。對於處理受災物資有關證明與報告,應嚴加審核
。
二十四、分署為防範及處理不可抗力之災害所需費用,應報農糧署統籌核
發。
二十五、委託倉庫於災害期間,對於防範災害及處理受災倉儲物資所需之
工資、費用,確應歸農糧署負擔部分,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報分
署核付後專案報農糧署核備。
前項工資及費用,得由分署依實際需要預撥週轉金。
二十六、委託倉庫處理受災物資所付工資,應填具工資清冊,由當地倉儲
查核員證明後報分署核付,派有駐區處理人員者,並應逐日由其
會章證明。
二十七、委託倉庫處理受災倉儲物資、倉庫建物及機械設備所支必須費用
,應核實取具證明或單據,不得浮報、偽報或作不當開支。
二十八、分署查報、勘查及處理災害,應適時切實辦理,不得延誤怠忽。
對於災害處理,由農糧署視辦理結果予以獎懲。
二十九、分署自行保管之物資、倉庫建物及機械設備,關於災害之防範及
處理,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三十、本注意事項規定之書、表、冊格式,由農糧署參酌實際需要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