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標明方法依畜牧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以下簡稱合格標誌)分為下列四種:
(一) 甲式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以下簡稱甲式標誌,如附件一上圖)。
(二) 乙式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以下簡稱乙式標誌,如附件一下圖)。
(三) 丙式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以下簡稱丙式標誌,如附件二上圖)。
(四) 丁式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以下簡稱丁式標誌,如附件二下圖)。
三、屠宰場應於屠宰衛生檢查合格之家畜屠體標明甲式標誌或乙式標誌。
四、屠宰場屠宰、分切家禽屠體及內臟並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者,應於其
包裝容器上標明丙式標誌或丁式標誌。
五、丙式標誌方框上方(位置A)印有黑色十位數字流水號及其相對應條
碼與四位檢核碼,方框下方(位置B)空白,供屠宰場打印屠宰場編
號及屠宰日期,未打印於位置B者,應另外標示於包裝容器上。
六、屠宰場領用合格標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甲式、乙式標誌:
1、屠宰衛生檢查人員執行屠宰線上屠後檢查時,應於屠宰衛生檢查可監
督之範圍內始將甲式、乙式標誌交由屠宰場使用。
2、屠宰衛生檢查人員無法兼顧屠後檢查及監控屠宰場使用甲、乙式標誌
時,應於該屠宰線之休息時間或屠宰作業結束後,始將甲式、乙式標
誌交予屠宰場,並至屠體待運區監督使用蓋印,同時清點屠體頭數與
實際檢查頭數是否相符。
3、屠宰作業進行中,屠宰場需將已檢查合格之屠體先行運出時,屠宰衛
生檢查人員應暫停屠宰衛生檢查,將甲式、乙式標誌交予屠宰場,並
至屠體待運區監督使用蓋印,同時清點屠體待運區之屠體頭數與實際
檢查頭數是否相符。完成用印後,再繼續屠宰衛生檢查。
(二) 丙式標誌、丁式標誌:
1、屠宰場應由權責人員於作業前一工作日或當日依當日合格標誌使用標
的與需求,上網確實填報丙、丁式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領用申請表
(參考格式如附件三)向屠宰衛生檢查人員申請領用。
2、前目權責人員應經屠宰場負責人授權,並由屠宰場填具丙、丁式合格
標誌領用授權書(如附件四)送屠宰衛生檢查人員備查。
七、 合格標誌之標明方式如下:
(一) 甲式標誌用於未剝皮或已剝皮之家畜屠體,使用時應於未剝皮之合
格家畜屠體兩側肩胛至臀部,各蓋兩行甲式標誌(乳豬各蓋一行甲
式標誌);已剝皮之合格家畜屠體則應於明顯部位蓋上甲式標誌,
並均應力求標誌清晰。乙式標誌可用於乳豬或已剝皮之屠體。
(二) 屠宰場於領得丙式標誌及丁式標誌後,應依下列規定黏貼於當日屠
宰或當日屠宰並分切之家禽產品包裝,且該包裝應以符合衛生主管
機關所規定食品包裝材料製作,大小由屠宰場依需求自行訂製。每
一家禽產品包裝僅能黏貼一張丙式標誌,未依規定黏貼丙式標誌者
,不得運離屠宰或分切場所:
1、袋狀包裝
(1) 丙式標誌應貼於袋狀包裝材料明顯處。
(2) 裝袋後應以機器封口或丁式標誌束口。但屠宰場以其他方式束口者
,應於所黏貼丙式標誌上打印屠宰場編號及屠宰日期。
(3 )丙式標誌騎縫黏貼於袋口與袋身疊合處,則不須封口或束口。
2、真空包裝
(1) 丙式標誌應貼於真空包裝材料明顯處,不得貼於其他外覆包裝上。
(2) 裝袋封裝後應能使產品完全密封。
3、以保麗龍盤盛載並以保鮮膜包裝者,丙式標誌應貼在保鮮膜明顯處,
不得貼於其他外覆包裝上。
4、紙箱包裝
(1) 產品應於紙箱盛裝後,將合格標誌騎縫黏貼於紙箱包裝束帶處或開
口密合處,或將丙式標誌直接環繞黏貼於包裝束帶上。
(2) 已貼有丙式標誌之產品如以紙箱盛裝,則不得將丙式標誌貼於紙箱
包裝上。
5、 以業務用舖籃袋包裝(葡萄籃)者,丙式標誌應騎縫黏貼於舖籃袋
袋口包覆處或舖籃袋袋口內折與葡萄籃接合處,其黏貼方式應使拆
封後無法重複使用丙式標誌。
6、 以易清洗消毒及不會滲漏之容器盛裝肉品者,丙式標誌應騎縫黏貼
於容器與其封蓋接合處。
7、 除真空及保麗龍盤盛載並以保鮮膜包裝以外之包裝,以塑膠膜再行
完整包覆者,丙式標誌可貼於塑膠膜明顯處;其以塑膠紙、帆布等
耐水性且易清洗之材質再行完整包覆者,丙式標誌可騎縫黏貼於包
覆接合處。
8、 其他包裝丙式標誌之標明方式,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三) 貼有丙式標誌之家禽產品如需分切改包裝,屠宰場亦應按規定程序
報請屠宰衛生檢查人員核對後,依前款規定黏貼丙式標誌,惟其換
貼丙式標誌或屠宰日期標示於包裝容器者,仍應以同批改包裝最初
之屠宰日期標明之。
(四) 屠宰場對源自其他屠宰場禽肉有分切改包裝之需求,得比照前二款
方式,針對同一來源別換貼丙式標誌。
(五) 當日屠宰或分切之家禽產品,其包裝容器以置物架堆疊者,屠宰場
應填寫置物架堆置肉品包裝數量表(如附件五),將該表以丙式標
誌騎縫黏貼於置物架或包裝容器上。改包裝換貼丙式標誌者,應比
照第二款及第三款方式辦理。
八、貼有丙式標誌之禽肉產品,於改包裝後黏貼外銷專用動物檢疫標章
者,得免再黏貼丙式標誌。
九、合格標誌之管理如下:
(一) 屠宰衛生檢查人員應於屠宰線休息時間或屠宰作業結束後,將甲式
、乙式標誌收回保管。
(二) 屠宰場應於當日屠宰作業、屠宰分切作業或改包裝作業結束後,在
次一工作日前依當日丙式標誌實際使用狀況及規定標明事項上網確
實填寫丙、丁式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使用情形日報表(參考格式
如附件六),且該填報資料應符合所申請使用日期填報之丙式、丁
式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領用申請表資料。
(三) 凡作業當日未使用完或損毀之丙式標誌,屠宰場應於次一工作日前
繳還屠宰衛生檢查人員並上網確實登錄。
十、網路傳輸故障時,屠宰場應以書面方式於次一工作日前填寫相關附件
報表,並於網路故障排除後之次一工作日前確實補行上網填報。
十一、屠宰場未依規定確實填報相關附件報表供屠宰衛生檢查人員審視,
經勸導拒不改善者,屠宰衛生檢查人員不得再核發丙式標誌供屠宰
場使用。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丙、丁式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領用申請表
備註:1、本表為屠宰場無法上網申請時使用。
2、本表應於屠宰前1工作日或當日內報送獸醫師主任,當日如遇標誌使用不足時應另填申請表。
3、序號欄不夠填寫時,得填寫於備註欄或另加填1份申請表。
4、申請禽肉改包裝作業所需合格標誌,應註明「禽肉改包裝使用」。
附件四
丙、丁式合格標誌領用授權書
茲授權下列人員代表本 (屠宰場名稱) 領用 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
此致
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
屠宰場名稱:
印
授權人簽章:
印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五
置物架堆置肉品包裝數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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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物架堆置肉品包裝數量表
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