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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
民國 99 年 07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肥料管理法第四條
法規內容:

一、本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依肥料管理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肥料種類分為氮肥類、磷肥類、鉀肥類、次微量要素肥料類、有機質
    肥料類、複合肥料類、植物生長輔助劑類、微生物肥料類及其他肥料
    類,共九類,各類之品目及規格規定,如附件。

    前項規格包括適用範圍、性狀、主成分、有害成分、限制事項或檢驗
    項目。

三、肥料主成分含量、有害成分限量及限制事項含量之數值,以包含水分
    含量之全量計算(濕基計)。其中固態有機質肥料類、植物生長輔助
    劑類及微生物肥料類,除限制事項之水分含量外,其餘各項以去除水
    分之乾重計算(乾基計)。

四、肥料主成分、有害成分及限制事項表示法及有效數字之規定如下:

(一)主成分、有害成分及限制事項表示法:氮以元素氮(N),磷以磷酐
      (P2O5),鉀以氧化鉀(K2O),鈣以氧化鈣(CaO),鎂以氧化鎂(MgO)
      ,矽以氧化矽(SiO2),砷(As)、硼(B)、鎘(Cd)、氯(Cl)、鈷(Co
      )、鉻(Cr)、銅(Cu)、鐵(Fe)、汞(Hg)、錳(Mn)、鉬(Mo)、鈉(Na
      )、鎳(Ni)、鉛(Pb)、硫(S)、鈦(Ti)及鋅(Zn)等以元素態表示之;
      鹼度以氧化鈣(CaO)計;微生物肥料類之有效活菌數、大腸桿菌群以
      菌落形成數表示之、叢枝菌根菌以菌根染色形成菌根或孢子數表示之
      。

(二)主成分含量,以重量百分率(w/w)表示,氮、磷酐、氧化鉀、氧化
      鈣、氧化鎂、氧化矽、鹼度、腐植酸、有機質及水分含量之有效數為
      小數點以下一位,其下一位四捨五入。硫、鐵、錳、銅、鋅及硼含量
      之有效數為小數點以下二位,其下一位四捨五入。鉬及鈷含量之有效
      數為小數點以下三位,其下一位四捨五入。

(三)有害成分限值,重金屬砷、鎘、鉻、銅、汞、鎳、鉛、鈦及鋅以毫克
      /公斤(mg/kg)表示,砷、鎘、汞及鎳含量之有效數為小數點以下一
      位,其下一位四捨五入,鉻、銅、鉛、鈦及鋅含量之有效數為整數值
      ,其下一位四捨五入;亞硝酸(HNO2)、氨基磺酸(NH2SO3H)、游離硫
      酸(H2SO4)、硫氰酸(HSCN)、二縮脲態氮(biuret-N)、亞硫酸(
      H2SO3)及雙氰胺態氮[(CNNH2)2-N]以重量百分率(w/w)表示,含量
      之有效數為小數點以下二位,其下一位四捨五入。

(四)第二點第一項附件所表示之數值均含該數值。

(五)肥料成分未指明溶性者,即指全量。

(六)其他未列之表示法、有效數字及限制事項,依第二點第一項附件規定。

五、肥料規格除主成分需符合規格外,其他成分符合下列規格者,依需要辦理
    登記並標示之:

(一)有機質含量達30.0%以上。

(二)腐植酸含量達5.0%以上。

(三)氧化矽含量、鹼度達10.0%以上。

(四)全氮、銨態氮、硝酸態氮、尿素態氮、有機氮、全磷酐、水溶性磷酐、檸
      檬酸溶性磷酐、檸檬酸銨溶性磷酐、全氧化鉀、水溶性氧化鉀、檸檬酸溶
      性氧化鉀、氧化鈣、氧化鎂、硫,其中任一含量達0.5%以上。

(五)鐵含量達0.10%以上。

(六)錳含量達0.05%以上。

(七)硼含量達0.01%以上。

(八)鉬、鈷含量達0.001%以上。

 第二點第一項附件定有最低登記成分規格者,從其規定。

六、肥料包裝應標示註明之警語:

(一)登記含硼、鉬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
      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二)登記含銅、鋅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肥料含銅、鋅超量施用有毒害
      ,造成土壤污染,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應依稀釋倍數稀
      釋至安全量使用」及「採收前一週,不得噴灑於食用部位」等警語。

七、肥料原料含動物或植物之有機質成分者,應標示原料名稱。

八、肥料主成分定有最高或最低限量者,辦理肥料登記之檢驗值或市售品查驗之
    檢驗值,均不得低於或高於該限量值。

九、肥料主成分定有限值者,辦理登記時,其檢驗值應先符合品目規格限值規定
    ,再根據容許差設定可登記範圍;市售品查驗時,其檢驗值亦應先符合品目
    規格限值規定,再根據容許差算出合格範圍。

十、肥料有害成分及限制事項之數值(包括水分含量、pH值、碳氮比、鈉、氯、電
    導度值、過篩試驗、溶出試驗、大腸桿菌群、雜菌率等)無容許差,未符合第
    二點第一項附件規定,即為不合規格。

十一、辦理肥料登記與市售品查驗時,其主成分含量容許差內容如下:

    (一)肥料主成分氮、磷酐、氧化鉀、氧化鈣、氧化鎂、硫、鐵、錳、銅、鋅、硼
            、鉬、鈷等容許差(不含有機質肥料類氮、磷酐、氧化鉀):

含量(%

肥料登記與市售品查驗之容許差限值(%

辦理肥料登記之容許差限值(依肥料檢驗值,可容許登記之上限值為檢驗值加上容許差限值,下限值為檢驗值減去容許差限值,登記值須符合品目規格限值規定。)

市售品查驗之容許差限值(符合品目規格限值規定,依肥料登記值,可容許驗出之上限值為肥料登記值加上容許差限值,下限值為肥料登記值減去容許差限值。)

小於(含)2.00

檢驗值之50%

肥料登記值之70%

2.00至(含)5.00

1.00

1.50

5.00至(含)10.00

1.50

2.00

10.00至(含)15.00

2.00

2.50

大於15.00

2.50

3.00

說明:

1. 小於(含)2.00採相對值,大於2.00採絕對值,有效數之小數點以下位數,依據各肥料品目規格取捨,其下一位四捨五入。

2. 某尿素肥料辦理登記時,若其全氮含量檢驗值為44.1%,因尿素肥料全氮需45.0%以上,故該肥料不得登記為尿素肥料,只能當其他肥料的原料;若其全氮含量檢驗值為45.3%,符合尿素肥料全氮含量規定,再根據辦理登記容許差上下限值2.5%,算出該肥料可登記的含量範圍在45.0-47.8%之間。

3. 某尿素肥料登記全氮含量為46.5%,市售品查驗時,若其全氮含量檢驗值為44.1%,因尿素肥料全氮需45.0%以上,故認定為不合格;若其全氮含量檢驗值為45.3%,符合尿素肥料全氮含量規定,再根據市售品查驗容許差上下限值3.0%,算出該肥料合格的含量範圍在45.0-49.5%之間,因此,市售品查驗之檢驗值45.3%為合格。

4. 肥料辦理登記及市售品查驗時,其主成分含量依第八點及第九點訂定之原則認定是否合格。

 

() 有機質肥料類氮、磷酐、氧化鉀容許差:

含量(%

肥料登記與市售品查驗之容許差限值(%

辦理肥料登記之容許差限值(依肥料檢驗值,可容許登記之上限值為檢驗值加上容許差限值,下限值為檢驗值減去容許差限值,登記值須符合品目規格限值規定。)

市售品查驗之容許差限值(符合品目規格限值規定,依肥料登記值,可容許驗出之上限值為肥料登記值加上容許差限值,下限值為肥料登記值減去容許差限值。)

小於(含)2.0

檢驗值之50%

肥料登記值之80%

2.0至(含)5.0

1.0

2.0

5.0至(含)10.0

1.5

2.5

大於10.0

2.0

3.0

說明:

1. 小於(含)2.0採相對值,大於2.0採絕對值,有效數之小數點以下位數,依據各肥料品目規格取捨,其下一位四捨五入。

2. 有機質肥料類若登記含有次量、微量要素,其容許差依化學肥料辦理。

3. 肥料辦理登記及市售品查驗時,其主成分含量依第八點及第九點訂定之原則認定是否合格。



  

() 氧化矽、鹼度、腐植酸、有機質容許差:

肥料檢驗項目

肥料登記與市售品查驗之容許差限值(%

辦理肥料登記之容許差限值(依肥料檢驗值,可容許登記之上限值為檢驗值加上容許差限值,下限值為檢驗值減去容許差限值,登記值須符合品目規格限值規定。)

市售品查驗之容許差限值(符合品目規格限值規定,依肥料登記值,可容許驗出之上限值為肥料登記值加上容許差限值,下限值為肥料登記值減去容許差限值。)

氧化矽

檢驗值之15%

肥料登記值之30%

鹼度

檢驗值之15%

肥料登記值之30%

腐植酸

檢驗值之15%

無上限,下限為肥料登記值之30%

有機質

上下限為10.0%

無上限,下限為10.0%

說明:

1. 氧化矽、鹼度和腐植酸採相對值,有機質採絕對值,有效數之小數點以下位數,依據各肥料品目規格取捨,其下一位四捨五入。

2. 某雜項堆肥辦理登記時,若其有機質含量檢驗值為44.1%,因雜項堆肥有機質含量需50.0%以上,故該肥料不得登記為雜項堆肥;若其檢驗值為55.3%,符合雜項堆肥有機質含量規定,再根據辦理登記容許差上下限值為10.0%,算出該肥料可登記的有機質含量範圍在50.0-65.3%之間。

3. 某雜項堆肥登記有機質含量為70.0%,市售品查驗時,若其有機質含量檢驗值為44.1%,因雜項堆肥有機質含量需50.0%以上,故認定為不合格;若其有機質含量檢驗值為55.3%,雖符合品目規格限值規定,依市售品查驗容許差下限為10.0%,算出該肥料合格的有機質含量至少應在60.0%以上,因此,市售品查驗之檢驗值55.3%為不合格。

4. 肥料辦理登記及市售品查驗時,其主成分含量依第八點及第九點訂定之原則認定是否合格。

 

() 微生物肥料登記菌數與市售品查驗之容許範圍:

肥料檢驗項目

肥料登記與市售品查驗之容許範圍

辦理肥料登記上下限值(依肥料檢驗值計算可容許登記之上下限值範圍,登記值須符合品目規格限值規定。)

市售品查驗上下限值(符合品目規格限值規定,依肥料登記值計算可容許驗出之上下限值範圍)

菌落形成數

上限為檢驗值之10倍,下限為檢驗值之10%

無上限,下限為肥料登記值之10%

孢子數

上限為檢驗值之10倍,下限為檢驗值之10%

無上限,下限為肥料登記值之10%

說明:

1. 有效活菌數檢驗值以每公克(毫升)N×10n菌落形成數表示,Nn均為正整數,其下一位四捨五入。檢驗結果為每公克(毫升)2.4×107菌落形成數,檢驗值以每公克(毫升)2×107菌落形成數表示;檢驗結果為每公克(毫升)2.5×107菌落形成數,檢驗值以每公克(毫升)3×107菌落形成數表示。

2. 某固態微生物肥料辦理登記時,若其有效活菌數檢驗值為每公克3×106菌落形成數,因固態微生物肥料有效活菌數規定每公克1×107菌落形成數以上,故該肥料不得登記為微生物肥料。

3. 某固態微生物肥料辦理登記時,若其有效活菌數檢驗值為每公克3×107菌落形成數,因固態微生物肥料有效活菌數每公克1×107菌落形成數以上,符合固態微生物肥料規定,再根據辦理登記容許差上限為檢驗值之10倍,下限值為檢驗值之10%,算出該肥料可登記的有效活菌數範圍在1×107-3×108之間;若其有效活菌數檢驗值為每公克3×109菌落形成數,符合固態微生物肥料規定,再根據辦理登記容許差上限為檢驗值之10倍,下限值為檢驗值之10%,算出該肥料可登記的有效活菌數範圍在3×108-3×1010之間。

4. 某固態微生物肥料登記有效活菌數為每公克5×108菌落形成數,市售品查驗時,若其有效活菌數檢驗值為每公克8×106菌落形成數,因固態微生物肥料有效活菌數每公克1×107菌落形成數以上,故認定為不合格;若其有效活菌數檢驗值為每公克3×107菌落形成數,雖符合品目規格限值規定,依市售品查驗容許差下限為肥料登記值之10%,算出該肥料合格的有效活菌數至少應在每公克5×107菌落形成數以上,因此,市售品查驗之檢驗值每公克3×107菌落形成數為不合格。

5. 肥料辦理登記及市售品查驗時,其主成分含量依規定第八點及第九點訂定之原則認定是否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