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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13:5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延繩釣漁船登記赴東太平洋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因應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IATTC) 已針對各國要求提報漁船名冊,
    強化管理,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我國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赴東太平洋作業之延繩釣漁船船數上限為
    四十七艘,作業漁區如附圖。


三、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延繩釣漁船申請於次年度赴東太平洋從事捕撈
    鮪旗鯊等魚類作業者,漁業人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一日至十五日向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辦理,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當年度曾赴東太平洋作業實績(無實績免附,惟將影響核准優先順
      位),包含漁船進出東太平洋國外港口之證明文件(當年度已裝設
      漁船監控系統(VMS) ,且正常回報船位者得免附),或漁船於東
      太平洋國外港口卸售漁獲之交易證明文件(包括魚種及數量)。
    申請於九十九年度赴東太平洋從事捕撈鮪旗鯊等魚類作業者,漁業人
    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日前檢附第一項各款文件向本會漁業署
    辦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申請赴東太平洋作業登記:
(一)未持有漁業執照。
(二)未安裝漁船監控系統(以下簡稱 VMS),或提出申請後 VMS  未正
      常回報(已依規定報備關機者除外)。
(三)漁船違規尚未處分或處分尚未執行完畢。


五、核准赴東太平洋作業之優先順序:
(一)第一順位:曾列入前一年度之本會核准赴東太平洋作業漁船名單且
      具作業實績者,具前一年停留東太平洋港口證明者或經核准取得東
      太平洋作業資格漁船之汰建資格建造新船者。
(二)第二順位:不符合第一順位條件,但當年度 VMS 回報正常,且已
      依規定繳交速報及作業情形紀錄表者。
(三)第三順位:不符合第一、二順位條件者。
(四)同順位漁船,將以過去 VMS 回報正常且每航次作業情形紀錄表確
      實填寫繳交者為優先核准對象,如具優先條件者仍超過船數上限時
      ,再以公開公平原則抽籤決定核准名單。


六、互換漁船作業洋區之雙方漁業人,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並符合下列規定者,於赴洋區作業前,檢附轉換後所屬洋區白名單資
    料表(格式如附件三)及船舶船舷兩側照片(其國際識別編號已標示
    於船體兩側及甲板),向本會申請核准:
(一)雙方漁船之漁船監控系統(VMS) 均正常回報。
(二)雙方均無違規尚未處分或處分尚未執行完畢。


七、互換作業洋區之漁船,雙方承受對方互換前之主漁獲;應遵守核准互
    換後所屬洋區相關國際及國內法令規定。


八、經核准赴東太平洋作業漁船,每船每年大目鮪配額以十噸為限。


九、核准赴東太平洋作業漁船,應於核准當年度實際前往東太平洋,如未
    前往者,原資格喪失,下一年度列為赴東太平洋作業之最後順位。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