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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5:4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芒果、木瓜、荔枝出口日本同意文件核發注意事項
民國 96 年 06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制芒果、木瓜、荔枝鮮果及
    其冷凍果品出口日本之品質,穩定國內產銷及計畫供應外銷日本,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供果園:已向本會辦理優質供果園登錄之果園。
(二)供貨單位:輔導優質供果園生產之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或果農。
(三)出口商:從事果品出口業務且經本會完成登錄之業者。


三、出口商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辦理登錄:
(一)鮮果出口商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須加蓋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
        章)。
      2.外銷日本業者申請登錄表。
      3.與供果園簽訂之合作意願書。
      4.供果園名冊。
(二)冷凍加工出口商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須加蓋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
        章)。
      2.外銷日本業者申請登錄表。


四、依本注意事項申請出口之芒果、木瓜、荔枝,其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一)芒果:1.鮮芒果或乾芒果:CCC Code:0804.50.20.00-3 。2.未加
      糖或未加甜味料之冷凍芒果:CCC Code:0811.90.24.00-2。
(二)木瓜:1.鮮木瓜:CCC Code:0807.20.00.00-1 。2.未加糖或未加
      甜味料之冷凍木瓜:CCC Code:0811.90.27.00-9 。
(三)荔枝:1.鮮荔枝:CCC Code:0810.90.10.10-7 。2.未加糖或未加
      甜味料之冷凍荔枝:CCC Code:0811.90.22.00-4 。


五、鮮果出口商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應檢送當年預定出口日本之芒果、
    木瓜、荔枝優質供果園果農名冊、合作意願書及預定輸日數量等資料
    向產地縣(市)政府申報;冷凍加工出口商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應
    檢送當年預定出口日本之貨品種類及數量向產地縣(市)政府申報;
    產地縣(市)政府應於截止日後二週內彙整函報本會作為管理出口依
    據。


六、供貨單位應遵循事項:
    申請登錄之供果園每筆面積零點五公頃以上,且不得混植其他果樹或
    品種;經登錄後編列條碼以供追溯管理。一供果園以供應一出口商為
    原則。
    供貨單位務必由合格登錄之供果園集貨供果,嚴禁混合非條碼編號之
    供果園果品,且嚴禁條碼不當使用。供果園不當供果或條碼不當使用
    經查獲者,應負相關損失及法律責任。
    芒果果農嚴禁使用賽滅寧、賽扶寧、陶斯松及達馬松等高風險農藥。
    經查獲違規使用之供貨單位應由本會調訓。


七、出口商應遵循事項如下:
(一)出口商應使用向本會完成登錄之外銷集貨場集貨或冷凍加工廠加工
      。
(二)鮮果出口商應與供果園完成簽訂合作意願書,並督導合作之供果園
      按優質供果園標準作業規範及日本農藥殘留檢驗新制實施肥培管理
      與病蟲害防治,落實農藥使用管理與監測。冷凍加工果品部分出口
      商應督導其合作之果園按日本農藥殘留檢驗新制實施肥培管理與病
      蟲害防治,落實農藥使用管理與監測。
(三)鮮果出口商須自完成簽約登錄之供果園集貨出口,不得由非登錄果
      園集貨外銷。
(四)鮮果出口商應於果實採收前十五日至其供果園逐園採樣,送請本會
      藥物毒物試驗所(以下稱本會藥毒所)檢驗,本會藥毒所將檢測結
      果傳真檢疫處理場及本會國際處與農糧署。冷凍加工出口商應於出
      口前十日至加工廠採取初級加工品樣品送請本會藥毒所檢驗,本會
      藥毒所將檢測結果傳真本會國際處與農糧署;所需檢驗費由本會負
      擔二分之一。
(五)出口商於申請核發同意證明後不得變更出口商名稱。


八、鮮果之檢疫處理場須確認出口商送處理之果品為經本會藥毒所農藥殘
    留檢驗合格者方可受理檢疫處理。


九、出口芒果、木瓜、荔枝鮮果及其冷凍果品,除重量在五公斤以下以樣
    品輸出者免附同意文件,應檢附下列表件向本會申請核發貨品出口同
    意書,始得出口:
(一)貨品出口同意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鮮果應附供果園及其條碼資料。
(三)由本會藥毒所出具符合日本農藥殘留檢驗新制之合格文件。
(四)出口商與供貨單位交易紀錄三聯單(如附件四)。


十、貨品出口同意書之申請於出口期間,鮮果部分由本會派員進駐檢疫處
    理場受理;冷凍加工部分由出口商至本會辦理。


十一、本會核發之貨品出口同意證明書(如附件二、三)自核發翌日起一
      個月內有效,不得申請展延或補發。


十二、核發同意文件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出口商核屬登錄名單中之出口業者,經查核其農藥殘留檢驗報告
        合格文件、交易三聯單與供果園條碼卡資料皆吻合,始予核發出
        口證明;冷凍加工貨品應逐件核對出口商核屬登錄名單中之出口
        業者,經查核其農藥殘留檢驗報告合格文件與交易三聯單資料吻
        合,始予核發。
  (二)出口商外銷日本貨品在日本被檢出農藥殘留,本會得取消其登錄
        ,並自日方公告違規日起停止受理該出口商申請核發出口同意證
        明書三個月。
  (三)經取消登錄之出口商、供貨單位若能提出具體改進措施,經本會
        確認後,得向日方提出申請停止命令檢查。違規業者停止命令檢
        查後,後續貨品出口時,於蒸熱處理場逐批抽樣檢驗,經檢驗合
        格始核發出口證明。一年內無再被檢出違規案件,得恢復隨機抽
        樣。
  (四)登錄之供貨單位因其合作之出口商違規被取消登錄時,得另尋出
        口商檢附合作意願書,依程序申請登錄。
      登錄之出口商因其合作之供貨單位違規被取消登錄時,得另尋合作
      之供貨單位檢附合作意願書,依程序申請登錄。


十三、本注意事項關於本會應辦理事項,由本會農糧署及其分署執行之。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