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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十大經典農漁村選拔作業要點
民國 95 年 09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十大經典農漁村選拔(以
    下簡稱本選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選拔活動宗旨:為展現農漁村之生產、生活、生態魅力,烙印台灣
    經典印象。


三、本選拔主辦機關為本會,協辦機關為本會農糧署、漁業署、水土保持
    局。


四、本選拔之參選資格如下:
(一)參選範圍:全國農漁村(都市計畫區除外),以村里行政區域或社
      區範圍為原則,必要時得以共同生活圈為範圍。
(二)參選單位:村、里辦公處或政府立案之社區組織;參選範圍內相關
      參選單位得聯合申請。


五、本選拔之參選方式分為遴選與推薦參選:
(一)遴選:
      1.由參選單位將參選申請書(如附件一)乙式十二份,於九十五年
        十月七日前親送或函送當地縣(市)政府參加遴選。
      2.由縣(市)政府辦理遴選,每縣(市)最多遴選三單位,於九十
        五年十一月七日前檢具遴選推薦表(如附件二)及參選申請書件
        乙式十份,函送本會水土保持局參加選拔,逾期不予受理。
(二)推薦參選:
      1.推薦機關: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等機關得推薦二參選
        單位及本會得推薦十參選單位。
      2.推薦機關應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前檢具遴選推薦表乙份(如附
        件二)及參選申請書件乙式十份函送本會水土保持局參加選拔,
        逾期不予受理。推薦參選單位如有重複,以縣
(市)政府遴選者為主。


六、本選拔之評審作業分為初選、複選及決選三階段,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初選:由評選委員會就參選資格及申請書件作書面審查,擇優評選
      二十單位進入複選。
(二)複選:由評選委員會實地察訪(佔總權重百分之八十),並同時開
      放網路票選(佔總權重百分之二十),綜合評選至多十五單位進入
      決選。實地察訪時,進入複選單位應作二十分鐘簡報,並派員導覽
      說明。網路票選之分數以票數之高低為依據,每級距為 0.5  分,
      票數最高者為二十分,第二高者為十九點五分,第三高者為十九分
      ,以此類推;同票數者採同分。
(三)決選:由決選委員會就複選所提進入決選單位審查,選出十大經典
      農漁村。審查時得請評選委員會召集人作複選意見及推薦順序之簡
      報。


七、本選拔評審組織設立評選委員會及決選委員會:
(一)評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辦理初、複選工作,其中一人為召集
      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另委員十人遴聘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等
      專業人士擔任。
(二)決選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擔
      任或指派,委員一人由評選委員會召集人擔任,另委員七人由本會
      遴聘各界素孚眾望之社會賢達擔任。


八、本選拔之評分指標:依生產、生活、生態三面向,訂定評分指標,參
    選單位應於各評分指標所列權重範圍內,自行彈性調整權重,總分合
    計為一百分(如附件三)。


九、頒獎及表揚:得獎名單將於頒獎典禮揭曉,進入複選單位均受邀參加
    頒獎典禮接受表揚。


十、本選拔獎勵內容如下:
(一)得獎單位:
      1.由本會頒給獎金新台幣貳拾萬元整、得獎證書乙紙及獎座乙座。
      2.優先獲得營造農村新風貌獎助或農村發展多元化活動補助經費。
      3.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協助宣傳。
      4.出版專書。
(二)得獎單位之地方政府:
      1.由本會頒發獎狀乙紙及獎座乙座以資鼓勵。
      2.由本會函請地方政府對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三)進入複選但未得獎單位:由本會頒發獎金貳萬元整及獎牌乙面,以
      資鼓勵。


十一、其他事項說明如下:
  (一)獲頒為十大經典農漁村者,三屆後始得再參加選拔。
  (二)本作業要點、申請書撰寫格式說明(如附件四)及相關申請書件
        登載於下列網址,歡迎下載使用:
        1.本會全球資訊網(http://www.coa.gov.tw/)
        2.本會水土保持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swcb.gov.tw/)
        3.農村風情網(http://rural.swcb.gov.tw/)
  (三)本會得自由免費運用得獎單位提供之實物、影像及說明等相關資
        料,作為展覽、宣傳、攝影及出版等用途,參選資料原則不退還
        。
  (四)得獎單位應積極配合相關之宣傳及交流觀摩推廣活動。
  (五)申請書體例
        1.申請書內容之字數及佐證圖資部分,以不超過一萬字及二十五
          頁為原則。
        2.以 A4 紙張,直式、橫書打繕,裝訂左側(限用膠裝,切勿使
          用活頁夾),並檢附電子檔光碟乙份。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需要修正或另行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