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計算基準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台灣省各級農會 (以下簡稱農會) 按上年度總收益金額提撥基本用人
費及計算最高設置員額,依「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基本用人費比
率表」核計,如 附表一。
三、農會用人費,除按上年度總收益金額比例提撥基本用人費外,並得按
其上年度業務績效核算結果,遞增提撥績效用人費,以每一百分換算
績效提撥用人費百分之一,但最多不得超過年度總收益額百分之十。
四、前項績效,依「農會業務績效計算表」核計,如附表二。
五、附表一中上年度總收益金額,應依照附表二所示計算之。
六、未設信用部之農會,其提撥基本用人費除依附表一所訂標準辦理外,
縣 (市) 及基層農會如因業務特殊需要得在 4 % 範圍內增加用人費
率,並提出經營效益及人事成本之分析報告,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
施;省農會如因業務特殊需要得在 7 ﹪ 範圍內增加用人費率,並提
出經營效益及人事成本之分析報告,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七、 (刪除)
八、農會確因季節性業務需要,僱用臨時員工,應訂定契約僱用之,其僱
用期間 (年度中) 不得超過六個月;至於臨時工資之給付,可採用部
分工時或以時計費方式辦理。
九、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用人費之計算,均應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
十、農會一百年度基本用人費之總收益計算,得檢附經營效益及人事成本
之分析報告,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以九十七年度至九十九年度總收
益之平均金額核算,並以該金額依第二點所定附表一提撥基本用人費
。
農會依前項所定九十七年度至九十九年度總收益之平均金額核算者,
該農會當年度員額應遇缺不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