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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級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總用人費計算基準
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一、本計算基準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台灣省各級農會 (以下簡稱農會) 按上年度總收益金額提撥基本用人
    費及計算最高設置員額,依「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基本用人費比
    率表」核計,如 附表一。


三、農會用人費,除按上年度總收益金額比例提撥基本用人費外,並得按
    其上年度業務績效核算結果,遞增提撥績效用人費,以每一百分換算
    績效提撥用人費百分之一,但最多不得超過年度總收益額百分之十。


四、前項績效,依「農會業務績效計算表」核計,如附表二。


五、附表一中上年度總收益金額,應依照附表二所示計算之。


六、未設信用部之農會,其提撥基本用人費除依附表一所訂標準辦理外,
    縣 (市) 及基層農會如因業務特殊需要得在 4 %  範圍內增加用人費
    率,並提出經營效益及人事成本之分析報告,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
    施;省農會如因業務特殊需要得在 7 ﹪ 範圍內增加用人費率,並提
    出經營效益及人事成本之分析報告,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七、 (刪除)


八、農會確因季節性業務需要,僱用臨時員工,應訂定契約僱用之,其僱
    用期間 (年度中) 不得超過六個月;至於臨時工資之給付,可採用部
    分工時或以時計費方式辦理。


九、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用人費之計算,均應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


十、農會一百年度基本用人費之總收益計算,得檢附經營效益及人事成本
    之分析報告,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以九十七年度至九十九年度總收
    益之平均金額核算,並以該金額依第二點所定附表一提撥基本用人費
    。
    農會依前項所定九十七年度至九十九年度總收益之平均金額核算者,
    該農會當年度員額應遇缺不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