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本要點依據家畜保險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十三條規定訂定。
二 家畜保險之保險人、再保險於同一年度內其損失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者,得依本要點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予以補助。
前項所稱損失率為理賠金額除以總保險費之百分比,按保險類別、保
險家畜種類別及保險人、再保險人分別計算。
再保險人之總保險費以總再保險費扣除再保佣金額為基礎計算之。
三 前條專案補助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 損失率百分之八十以上至百分之一百者,超過總保險費百分之八十
以上部分給予全額之補助。
(二) 損失率百分之一百至百分之一百五十者,超過總保險費百分之八十
至百分之一百部分給予全額之補助。超過總保險費百分之一百至百
分之一百五十部分給予百分之七十之補助。
(三) 損失率百分之一百五十至百分之二百者,超過總保險費百分之八十
至百分之一百部分給予全額之補助。超過總保險費百分之一百至百
分之一百五十部分給予百分之七十之補助。超過總保險費百分之一
百五十至百分之二百部分給予百分之六十之補助。
(四) 損失率百分之二百以上者,超過總保險費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一百
部分給予全額之補助。超過總保險費百分之一百至百分之一百五十
部分給予百分之七十之補助。超過總保險費百分之一百五十至百分
之二百部分給予百分之六十之補助。超過總保險費百分之二百部分
給予百分之五十之補助。
依前項標準計算之補助款,於次年度計畫編列預算給予補助。
四 保險人、再保險人之損失補助,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由台灣省農會
彙整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由主管機關聘請有關單位組成審
查小組辦理審查。
五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