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及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以
下簡稱聯勤司令部)為明確規範軍米交接驗收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軍米配額由聯勤司令部依年度施政計畫按月通知農委會農糧署(以下
簡稱農糧署)辦理籌補配撥,農糧署依聯勤司令部所需配額通知所屬
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撥交,並函請聯勤司令部後勤整備處(以
下簡稱後整處)辦理當月軍米價款撥付作業。
三、軍米撥售價格由農糧署依上一年度經審計機關審定決算數計算之白米
銷售成本,與軍米運輸及密封包裝之平均費用,訂定撥售次年度一般
包裝白米及密封包裝白米銷售價格。銷售單價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
;軍米價款計算至「元」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四、軍米之交接、驗收由聯勤司令部指定之補給庫(以下簡稱補給單位)
、直接送補單位(以下簡稱接收單位)與分署共同辦理。
五、農糧署撥交軍米之期別及品質規定如下:
(一)期別: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二月底止配撥當年第一期米,翌年三月
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止配撥當年第二期米,必要時由農糧署及聯勤
司令部協議改撥期別。(為配合軍米交接,農糧署撥運澎湖地區控
囤密封包裝白米,應提早一個月更換期別)
(二)白米品質標準:
1.白米品質標準依照國家標準(CNS)型白米二等標準(如附
表一)。
2.碾白米率:百分之八十五。
六、軍米配撥前由分署、白米加工廠(以下簡稱加工廠)與補給及接收單
位派員先行會同碾製白米樣品(每縣《市》每三個月辦理一次),並
會封由各會碾單位各收執一份,作為交接驗收之依據。但稻作遇有天
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致軍米品質無法依前點第二款所定品質標準
撥交時,應由災害地區所轄分署於撥糧前一個月會同補給及接收單位
另選定米樣會碾。
七、軍米包裝規定如下:
(一)密封包裝白米
1.內包裝使用積層塑膠包裝膜,每隻重量九十五公克(公差加減五
公克),外包裝使用PP編織袋,每隻重量六十五公克(公差加
減五公克)。
2.密封包裝白米每袋淨重二十公斤。
(二)一般白米
1.使用PP編織袋包裝,每隻重量一百二十公克(公差加減五公克
)。
2.白米每袋淨重五十公斤。
八、農糧署依聯勤司令部籌補軍米通知單核配各分署加工供貨數量,並通
知各補給單位供貨分署別。各補給單位於交接或運送航次十天前填製
軍米運送數量表送達撥糧分署。
九、軍米撥交前應由分署米榖檢驗人員依第五點第二款、第七點及農委會
訂定之撥售公糧稻米驗收作業須知,辦理包裝及品質檢驗,並使用「
軍米」標誌之特製檢驗標籤;內外標籤均應註明年期別、種類別及加
工廠名稱。遇有破包、漏氣者應重新包裝。
十、臺灣本島(以下簡稱本島)軍米由各分署依據各補給單位所送之軍米
運送數量表所列日期及數量,委託運輸公司(商行)於該日十八時前
運送至各接收單位所屬庫房內堆置整齊,並辦理點交,不得由接收單
位至加工廠提領。運送日期如有變更,由交接雙方於三日前協調辦理
。
金門、馬祖及澎湖地區(以下簡稱外島)軍米由各分署依據各補給單
位填送之外島軍米運送數量表所列日期及所需數量,送至基隆、高雄
兩港口辦理接收,由前運地區補給單位負責接洽,如有變更由交接雙
方協調辦理。
十一、軍米交接驗收規定:
(一)軍米交接驗收權責及地點:
1.本島軍米交接驗收:
本島軍米由分署米穀檢驗人員於加工廠檢驗合格,加蓋檢驗合
格印戳後,撥交接收單位,各接收單位之驗收由承辦課長(或
承辦參謀)、監察人員(或輔導長)及點(庫)長等於接收單
位指定之庫房內共同辦理。
2.外島軍米交接驗收:
外島軍米由分署米穀檢驗人員於加工廠檢驗合格,加蓋檢驗合
格印戳後,會同地區補給單位之承辦課長(或承辦參謀)、監
察人員等辦理驗收,俟合格後,由撥糧分署運抵基隆、高雄港
口,就包裝及數量等點驗接收,數量如有不足或破包、漏氣超
過容許規定者,應由原加工廠配合船期一次補足。
(二)包裝及數量驗收規定:
1.包裝驗收依第七點規定辦理。
2.數量驗收依聯勤司令部通知農糧署核配分署加工供貨數量辦理
。
(三)每袋重量驗收規定:
每袋重量驗收依第七點規定辦理,由接收單位與分署指定之運輸
公司(商行)及加工廠會同辦理,接收單位使用三百公斤磅秤,
按每批次交接數量一百包抽磅五包,每增加一百包遞增二包抽磅
,抽磅結果以平均重量計算。
(四)品質驗收規定:
軍米品質驗收依第五點及第六點之規定辦理,由接收單位派員於
接收地點以六號米刺逢機抽樣。抽樣數量一百包以下抽樣五包,
每增加一百包遞增二包抽驗,經驗收合格後,於二日內封存米樣
二份存驗(每份四十公克,註明軍米種別、期別、抽樣日期、配
撥月份及會封單位人員等),另開具「軍米交接驗收證明報告單
」(如附表二)二份,除接收單位留存一份外,餘一份由接收單
位函送地支部管制組存查,後整處併年度庫儲管理暨帳籍清點檢
查實施稽查。
(五)接收單位驗收之軍米如包裝袋、數量、每袋重量、品質有疑義時
,應保持包裝及標籤完整並先完成軍米交接驗收報告,註記不合
格原因,及封存樣品米,必要時以照相存證,於交接後三日內聯
絡撥糧分署(副知農糧署及聯勤司令部),撥糧分署應當日派員
會同處理,複驗確認不合格者,應於五日內以同期別、同數量之
合格米調換,其運費由農糧署負責處理。如有重大疑義,當地無
法處理者,由交接雙方分別電請農糧署及聯勤司令部派員會同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