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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管理作業規範
民國 99 年 08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輔導農民正確使用農藥,以生產優質安全蔬果,
    並發給吉園圃台灣安全蔬果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如附件一),
    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標章適用範圍:以生鮮之蔬菜、水果、特用及雜糧作物為限。


三、申請對象︰
(一)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設立之產銷班。
(二)依農場登記規則核准登記設立之農場。


四、本標章申請及審查作業流程,如附件二。


五、申請程序:
(一)產銷班至少五人以上之班員聯名或農場負責人(以下簡稱申請者)
      ,填具「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首次使用申請審查表」(如附件三)
      ,檢齊下列各目文件,由鄉(鎮、市、區)輔導單位代為向轄區農
      糧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各區分署)提出申請:
    1.最近一年內經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農改場)等有關單位輔導病蟲
      草害防治及安全用藥技術等相關紀錄影本。紀錄內容應包括日期、
      地點、指導人員及指導內容概要,並經參加之產銷班班員或農場負
      責人簽名。
    2.最近一年內各申請班員(農場)經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以下簡稱
      藥毒所)出具之合格農產品農藥殘留檢驗結果報告。
    3.最近三個月以上期間,經農改場審查通過之病蟲草害防治紀錄簿。
 (二)前款之產銷班或農場已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且驗證證書仍有效期限內
       者,得免檢附前款各目所定文件,並以「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
       替代。


六、審查作業:
(一)各區分署受理申請案後,邀請縣(市)政府、農改場、藥毒所及農
      糧署等二以上相關機關召開審查會。審查不合格者,各區分署退還
      給鄉(鎮、市、區)輔導單位轉還給申請者。審查時,應有產銷班
      聯名申請班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人員、農場負責人列席。
(二)各審查機關代表依審查評分表(如附件四)分別評分,平均分數達
      八十分以上者為合格。
(三)各區分署於審查會結束後五日內,將審查結果函知鄉(鎮、市、區)
      輔導單位轉知申請者,並副知農糧署、農改場、藥毒所及縣(市)
      政府。

七、簽訂契約書:由各區分署與審查通過之申請者簽訂「吉園圃安全蔬果
    標章使用契約書」(如附件五),契約之有效期限為一年。


八、續約:
(一)契約屆滿前三個月內,原申請者應填具「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續約
      使用申請審查表」(如附件三),並檢附下列文件,由鄉(鎮、市
      、區)輔導單位代為送請農改場辦理續約文件之初審:
    1.產銷班聯名申請班員或農場連續記錄之「病蟲草害防治紀錄簿」。
    2.標章使用期限內受抽驗之「農產品農藥殘留檢驗結果報告」。
    3.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使用情形調查表(如附件六)。
(二)農改場將初審結果彙送各區分署,各區分署於收受後五日內,將審
      查結果函知鄉(鎮、市、區)輔導單位轉知申請者,並副知農糧署
      、農改場、藥毒所及縣(市)政府。
(三)各區分署並應與審查通過之申請者辦理續約事宜,續約之有效期限
      為二年。
(四)續約起迄日期計算:原約期屆滿日之翌日起算二年。
(五)申請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續約流程,如附件七。


九、新增班員或變更種植蔬果種類之處理:
    經簽約使用本標章之申請者,嗣後如有新增班員或變更種植蔬果種類
    之情形,應填具「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變更使用申請審查表(如附件
    三)」(其內應註明係增加班員或變更種植蔬果種類),並檢附下列
    文件,由鄉(鎮、市、區)輔導單位代為送請農改場辦理文件初審,
    初審通過後再彙送各區分署同意後變更並以附約方式附加於主契約,
    期限至原約期屆滿為止:
(一)最近一年內經藥毒所出具合格之蔬果農藥殘留檢驗合格文件。
(二)最近三個月以上期間之病蟲草害防治紀錄簿。

十、標章印製:
(一)黏貼標章:由農糧署統一印製。
(二)套印標章:申請者於審查合格後,依規定自行印製。


十一、標章之申領及管制:
(一)黏貼標章
    1.申請者申領標章時,應先填寫「申請黏貼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發給
      領取清冊」(如附件八)並檢  附前次「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使用
      情形調查表」(首次申請者免附),由鄉(鎮、市、區)輔導單位
      函轉各區分署審查同意後發放。各層級均應建檔管理,以供追蹤管
      制之用。
    2.本標章由農糧署統一提供,經由其各區分署轉發給鄉(鎮、市、區)
      輔導單位,再由鄉(鎮、市、區)輔導單位發給申請者。本標章之
      發放數量,由各區分署衡量申請對象所申請吉園圃安全蔬果種類生
      產量、標章存量等概況酌予發給,並以每季發放一次為原則。
(二)套印標章:
    1.申請者如擬將標章圖樣套印於各種包裝、標示牌及宣傳資料上,應
      填具「申請套印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審查表」(如附件九)並檢附
      設計圖樣,送鄉(鎮、市、區)輔導單位辦理初審,初審通過後,
      函送各區分署辦理審查。審查通過者,由各區分署編訂識別號碼,
      提供申請者套印於標章圖樣下端。變更時,亦同。申請者所套印之
      標章圖樣,其構圖及顏色均應符合附件一所定圖樣,套印本標章之
      包裝上亦不得加印與本標章意義不符或易使消費者誤解、混淆之文
      字。
    2.包裝資材製作完成後,申請者應通知轄區分署辦理包裝資材現場檢
      查,檢查合格者始得核准使用;如檢查未符標章圖樣規定者,應於
      通知日起十五日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取消申請者之套印。
(三)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之使用期間,與契約有效期間相同。


十二、標章之停用:
(一)契約期限屆滿未續約或經停止本標章之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本標
      章;各區分署及鄉(鎮、市、區)輔導單位應即派員核對黏貼標章
      及套印標章之包裝資材庫存之數量,並採取相關措施,申請者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經抽驗結果認違反規定致停用標章者,其停用之起迄日期以各區分
      署通知之日期為準。


十三、追蹤查核:
(一)實地查核:各區分署負責規劃,並由各區分署及各縣(市)政府負
      責抽查吉園圃安全蔬果申請者之標章管制、使用及防治紀錄簿,並
      填寫「吉園圃安全蔬果產銷班查核紀錄表」(如附件十)。對於申
      請者之查核次數,每年至少一次。
(二)市售吉園圃蔬果檢查:農糧署、各區分署及各縣(市)政府,應定
      期或不定期調查本標章、標示使用情形,以防止不正確標示及仿冒
      情事發生。
(三)蔬果抽驗:
    1.各區分署、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輔導單位,得就產銷
      班每班每年進行蔬果抽樣,農場每年至少應抽樣一次。必要時,得
      採無預警或事先通知方式辦理抽樣。
    2.上述抽取樣品之檢驗,送由藥毒所及其輔導之區域檢驗中心辦理。


十四、追蹤輔導:
(一)農改場負責指導申請者之用藥、記錄病蟲草害防治紀錄簿,對於申
      請者每年至少規劃輔導一次以上,以提升安全用藥之成效。
(二)鄉(鎮、市、區)輔導單位應每年實地輔導轄區內之申請者。


十五、申請者使用本標章,應確實遵守本規範規定;違反者,依下列規定
      查處:
(一)未按時填寫病蟲草害防治紀錄簿、未填寫各成員吉園圃安全蔬果標
      章使用情形調查表或拒絕接受查閱者:第一次經查獲違反者,警告
      一次;再次經查違反者,停止使用本標章三個月;第三次經查違反
      者,終止使用本標章。
(二)申請者經審查通過,惟未經同意使用即擅自套印或標示使用本標章
      ,予以警告一次,並限期一個月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終止使用
      本標章。
(三)田間、集貨場及市售之吉園圃蔬果,抽驗結果違反規定者之處置:
    1.使用核准登記使用之農藥,其殘留超過安全容許量者,停止申請者
      使用本標章三個月。
    2.使用未核准登記使用之農藥者,停止申請者使用本標章六個月。
    3.使用禁用農藥及拒絕抽檢,終止申請者使用本標章或停止使用本標
      章一年。
    4.各產銷班班員一年內蔬果經抽驗結果,不符前三目規定累計達二次
      者,終止使用本標章。
(四)申請者使用本標章於未經核准使用之蔬果或擅自轉讓他人使用:終
      止申請者所簽訂之本標章使用契約,並依「商標法」等相關規定處
      理。
(五)任意貼附與標章意義不符之宣傳資料,如防癌、無毒、減肥等違反
      標章契約情事:停止申請者使用本標章三個月至一年。
(六)違反本標章規格、圖式、使用規定者,停止申請者使用標章三個月
      以上,一年以下;其情節重大者,得禁止其使用標章。
(七)有前六款所定違規情形,且可辨識違規產銷班班員之標章識別碼時
      ,僅停止該產銷班班員標章之使用。
(八)經終止使用本標章之申請者,至少需經一年以上之改善期間,始得
      重新申請使用。


十六、本標章辦理機關之掌理事項,如附件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