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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遠洋鮪延繩釣漁船海上轉載區域觀察員輔導措施
民國 99 年 08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促進遠洋鮪延繩釣漁船依據國
  際漁業組織規範在海上轉載時配置區域觀察員,維持我國漁船作業
  實績,特訂定本輔導措施。

二、領有有效漁業執照及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或核准對外漁業合作文
  件)之遠洋鮪延繩釣漁船,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依據國際漁業組織規範繳交海上轉載區域觀察員費用者,
  其漁業人得申請海上轉載區域觀察員(ROP)費用補助。

三、申請期間:自本輔導措施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郵寄方式申請者以郵戳日期為憑。

四、補助金額:依據各漁船漁業人實際繳交之金額核算,每艘漁船最高
  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五、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補助金:
 (一) 船位回報器(VMS)未依規定回報。
 (二) 涉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UU)漁撈行為或有違規處分未
   執行。

六、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已依第二點規定繳交海上轉載區域觀察員費用者
  ,其漁業人得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送台灣區遠
  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鮪魚公會)轉送本會漁業署
  提出申請核撥補助金:
 (一) 補助金之領款收據一份(附件二)。
 (二) 漁業人存摺影本(帳號應清晰可見)。

七、補助金核撥程序:經本會漁業署審核漁船符合本輔導措施所定之補
  助規定者,於核對領款收據後撥付漁業人或由鮪魚公會轉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