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各級農會人員申請農會經費補助出國案件審查原則
民國 89 年 01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查「台灣省各級農會人員申請農會經費補助出國案件處理要點」,業
    經台灣省政府八十八年八月四日八八府法字第一五七九二四號函告溯
    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二、茲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規定,重新訂定「台灣地區各級農會人員
    申請農會經費補助出國案件審查原則」如次:
 (一) 各級農會須其前年度決算盈餘,且無累積虧損者始得編列國外旅費
      預算。
 (二) 出國補助經費編列於年度預算相關部門旅費項下,其總額不得超過
      上年度該農會總盈餘分配農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之百
      分之十。
 (三) 各級農會於擬訂下年度預算時,應訂妥出國計畫併同事業計畫、預
      算,依程序提報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依計畫執行。
      倘年度中有主管機關指定或特殊需要出國者,不在此限。
 (四) 出國考察或研習案件,除主管機關指定者外,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
      定:
      1.出國考察研習項目須與該農會之業務發展有關者。
      2.前往之國家或地區須有符合研習項目且足資借鏡者。


三、台灣地區各級農會人員申請農會經費補助出國案件,由主管機關本諸
    職權自行核定,上開原則提供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作為核定農會人
    員出國案件之審查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