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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委辦工程注意事項
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委辦各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執行機關)之各項工程,除政府採購法暨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處理。

二、各項工程按工程採購金額分為下列三類處理,工程採購金額以發包之工、料、其他等費用合併計算。

()第一類工程:政府採購法之查核金額以上者。

()第二類工程:1,000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者。

()第三類工程:未達1,000萬元者。

三、工程預算書應依本局「水土保持工程預算書編製原則及工料分析」編製;第一、二類工程,應先提報本局原則審查同意後,由執行機關自行核定;第三類工程由執行機關自行核定,農村再生建設之工程,其工程採購金額達五百萬元以上者,應先提報本局原則審查同意後辦理。

        提報本局原則審查資料,水土保持及農路工程,應附設計平面圖、縱斷面圖、主要構造物橫斷面圖、水理計算、經費概算及工期等;農村再生建設之工程,應附設計平面圖、縱斷面圖、橫斷面圖、必要之立面圖及重要大樣圖、水理計算、經費概算及工期等。
 

四、執行機關訂定工程採購契約後,應自行存檔備查。

五、工程施工期間,應派員監督,對於各項表、報、計畫、及工作文件記錄等應確實核對建檔備查,並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執行品質管理作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水土保持局主辦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及契約規定辦理工程品質抽驗作業。
執行機關應注意年度期限及工作量的達成,切實執行工程進度及工程品質,本局及上級主管機關為瞭解執行進度與績效,得隨時派員或委託廠商抽查與督導。
工程期限之展延、停工、復工等由執行機關核定,第一、二類工程應副知本局。
工程之終止、解除契約,應檢具事實理由、擬具意見及相關文件送本局核准。
執行機關應適時更新本局「水土保持工程管考系統」內各項工程相關資訊。

六、工程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應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之核准、監辦及備查規定辦理,如需增加經費時,執行機關應先報局籌妥經費來源。

第一、二類工程及採購金額達五百萬元以上農村再生建設之第三類工程,應先提報本局原則審查同意後,據以編製變更設計或追加減預算書;經變更或追減核准後,第一類工程降為第二類工程時,依第一類工程處理,第二類工程降為第三類工程時,依第三類工程處理。

第二類工程經變更或追加後,達第一類工程者,依第一類工程處理,第三類工程經變更或追加後,達第二類工程者,依第二類工程處理。

工程變更或追加減核准後,契約變更書及新增工程項目協議單價等有關文件由執行機關自行存檔備查。

        變更設計提報本局原則審查資料,依第三點第二項規定。

七、變更設計(或追加減)工程預算書,應包括變更設計說明書(工程名稱、理由、變更設計主要項目數量與原工程數量對照表、變更設計後工程費與原工程費對照表、增加經費來源、變更設計後與原工程施工期限對照表)、變更設計預算詳細表(包括稅什費按契約比例計算)、增減數量計算表、新增項目單價分析表、變更設計圖(在原設計藍圖用紅色筆繪畫、或變更前後對照圖)。

八、工程驗收後,竣工驗收結算圖表由執行機關自行存檔備查。

九、凡其他機關配合經費辦理之工程,除另有規定者外,其開標、竣工驗收,應由執行機關函請派員列席或會驗。

十、工程發包後如有剩餘經費,執行機關需要運用增辦工程時,應事先函報本局。

十一、工程因故取銷辦理,其原定工程款由本局調整運用。如需改辦替代工程應先函報本局同意後辦理。年度結束未發生權責或工程結案後仍有剩餘時,均應照原出資比例繳還本局。

十二、年度結束前已發生權責而未支用數依下列處理:

()屬補助款者:由執行機關自行依照規定辦理保留手續。

()屬委辦工程者:執行機關應按期將支出憑證或會計報告,連同有關文件送本局報銷,年度結束前未付清本局負擔款時應在規定時間內,將有關文件送本局統籌申請保留手續。

十三、執行機關辦理各項工程,應切實照有關規定辦理,負完全責任,如有違
            規情事,本局將視情節輕重,取銷或停止撥付補助款或委辦工程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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